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

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

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運用國家賦予的強制力量,對勞動法律關係實現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定程式,追究法律責任,從而督促主體正確行使勞動權利和切實履行勞動義務,保證勞動法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
  • 特點:國家賦予的強制力量
  • 類型:程式保護
  • 對象:勞動關係
含義,類型關係,

含義

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運用國家賦予的強制力量,對勞動法律關係實現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定程式,追究法律責任,從而督促主體正確行使勞動權利和切實履行勞動義務,保證勞動法貫徹、實施。勞動法律關係的程式保護是通過勞動執法活動保證勞動法律關係的正常運行。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立法、守法、執法是相輔相成的三個重要環節。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各種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使社會勞動關係的調整有了法律依據,也就是“有法可依”。勞動關係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將勞動關係提升為勞動法律關係,做到“有法必依”。同時,法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範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因此,國家必須賦予某些機構以強制力,對不履行勞動法義務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以使勞動法規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真正發揮調整作用,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一個完整的整體。
就社會關係的調整而言,存在三個主要階段:其一是法律規範形成和生效的階段,即“實在的法”階段;其二是法律關係產生和法律義務履行的階段,即“實現的法”階段;其三是司法保障階段。有效的法律調整應避免將權利義務的確定留待執法階段去解決。因此,有關勞動仲裁、勞動監察的規定只是程式法,而不再是實體法。

類型關係

隨著勞動法制建設的發展,與契約化管理相適應,我國應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制度;與基準化管理相適應,我國應強化勞動監察制度。這兩種制度相互彌補。同時,這種互補以保持各自特徵為前提,有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法是私法公法化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兼有私法與公法的特徵。其中,從契約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徵;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特徵。
2、機構不同。勞動仲裁機構的建立,主要強調社會性,三方原則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它是運用社會的力量,對勞動關係狀況及其爭議所進行的評價和干預。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活動。
3、依據不同。勞動仲裁的直接依據主要是契約。勞動仲裁機構雖也要依據法規審查、評判契約的效力,但這種活動本身是圍繞著契約展開的,因此仲裁的受理範圍往往與契約的簽訂範圍有關。勞動監察的直接依據是勞動基準法,只有基準法有明文規定的,監察機關才列為監察範圍。
4、程式不同。勞動仲裁的程式集中體現了“自願原則”。例如提起仲裁的自願,仲裁機構只能應爭議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處置權利的自願,仲裁機構在實施仲裁中貫徹先調後裁原則,當事人還可案外和解;放棄權利的自願,仲裁決議生效後,當事人仍可放棄自己的權利。勞動監察中體現了強制原則,是監察機關依法行政過程。勞動監察機關可以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動依法進行監察,在用人單位違法的情況下,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予追究法律責任。
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作為一種執法活動,都具有強制性,但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畢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執法活動,兩者在處理上有著不同的力度。勞動仲裁在追究法律責任上一般限於民事責任,這是一種賠償性的責任;而勞動監察則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追究具有懲罰性的行政責任。
6、後果不同。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機構或監察機構的處理,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兩者適用的訴訟法不同。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進入民事訴訟程式,適用民事訴訟法,仍以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機構為被告;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機構的行政裁決,進入行政訴訟程式,適用行政訴訟法,並以監察機構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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