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年檢

勞動保障年檢是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按年度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的一項勞動保障監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保障年檢
  • 適用領域:勞動保障監察
檢查範圍,年檢內容,相關規定,

檢查範圍

年檢內容

1.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
2.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及履行契約的情況;
3.執行就業準入制度情況,招收錄用職工的情況;
4.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5.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6.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7.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8.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9.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10.職工持證上崗情況、培訓情況;
11.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場所的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檢查範圍,並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二)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保障年檢制度,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掌握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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