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標誌著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正式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
- 建立時間:2021年1月1日
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標誌著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正式建立。
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標誌著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正式建立。發展歷史在2021年1月25日舉行...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指自2021年1月1日起,人民銀行全面承擔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工作,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具體開展服務性登記工作。2021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2月1日...
第一,動產擔保登記制度具有成本與收益。首先,雖然動產擔保登記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但為潛在的債權人提供了權利負擔的明確信息,降低了信息成本和協商成本;其次,動產擔保登記制度的設立和改造需要成本,一方面,制度設立本身需要的立法...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作出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20年12月22日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
房產統一登記制度是為了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解析 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並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基礎。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2013年3月10日,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在作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說明時指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這樣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第三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民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第四...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部署,按照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要求,加快構建權屬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不動產登記範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不動產登記機構...
首先,登記機關要統一。一國之內或一個統一司法區域內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由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且不論是土地房屋還是其它不動產,也不論是何種不動產物權,均由統一的登記機關負責,從而避免因分散登記而出現混亂。所選擇...
(三)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包括全縣縣域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全縣縣域範圍內...
第三條 本省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功能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
第三條 本省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方便民眾、連續穩定的原則。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
一、切實加強機構建設,為實施統一登記提供組織保障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地實施需要運轉有效的機構作保障。機構建設到位、人員劃轉到位、職責履行到位是機構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規範》開展工作的先決條件。為...
根據北京市和上海市動產擔保統一登記試點工作要求,徵信中心分別於2019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個區市場監管局和上海16個區市場監管局及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的委託,在登記系統提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四類財產...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加快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儘快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上下協調聯動、積極...
第三條 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民眾的原則。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第三條 本省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
分散登記直接導致資源資產利用效益和社會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動不安全,公民和社會組織行使物權權利不方便等問題。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動產多頭管理、職能重疊、重複登記...
第五節 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的構建 / 349 一、問題的提出 / 349 二、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功能 / 352 三、各種動產和權利擔保形式的統一登記 / 355 四、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的基本屬性 / 364 五、小結...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 當事人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第六條 當事人以下列權利質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