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習水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是習水縣施行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習水縣
習水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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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6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土資源部、省、市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有關精神,按照積極穩妥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省、市的統一安排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和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逐步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制度,加快完成職責整合、機構建設、資料移交、登記服務視窗建設工作。
二、基本情況
(一)習水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事務中心”)編制及業務範圍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習府辦發〔2014〕313號)中明確:習水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為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核實事業編制15名,內設綜合股、網控股、審核股、測繪股、受理與發證股。宗旨:為不動產登記提供服務保障。業務範圍:不動產登記相關社會服務。
(二)工作內容
根據《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不動產登記範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內容包括: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有關證明材料、檔案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工作只是對不動產權利歸屬進行登記,不涉及不動產交易和糾紛調處。
三、工作原則
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是一項新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應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推進。
(一)縣直各相關部門要提高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認識,積極開展和支持配合工作,認真執行縣委、縣政府和縣領導小組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工作意見和相關決定。
(二)在事務中心辦公地點未啟用和新的登記平台、統一證書使用前,縣房屋產權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業務的辦公地點、受理類型、區域範圍、登記證書印章、業務流程等暫維持不變,各單位按照原登記職責、流程進行登記工作。待業務梳理、檔案清理、統一登記辦事指南完成後再行整合。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由農業部門按照現行體制和上級要求開展工作,登記資料移交按照省市要求進行。
(四)全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按照國家、省、市要求推進,並適時對本實施方案的工作內容和時間進行調整。
四、工作安排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2015年7月10日前)
(一)組建相應工作組
1.組建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劃轉工作組(以下簡稱“劃轉工作組”)。組長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地籍工作的領導和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領導擔任,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地籍科和縣住建局辦公室、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幹部調配科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劃轉、人員調配等工作。
2.組建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組(同時承擔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以下簡稱“登記工作組”)。組長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地籍工作的領導擔任,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地籍科和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負責人為副組長,成員5人,分別為縣國土資源局1人(專職)、房屋產權登記中心2人(專職),縣林業局、農牧局各1人,負責統一登記各項業務清理、流程擬定等工作。
(二)開展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清產核資和人員核准。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清產核資工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房屋產權登記中心人員編制、身份核准及識別工作。
(三)完成掛牌工作。
2015年7月20前,完成習水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掛牌工作。
第二階段:梳理核准(2015年7月21日至9月底)
(一)工作步驟
1.考察學習(劃轉工作組、登記工作組)。
到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縣和國土房產工作以前統一在一個機構的地方,考察學習不動產登記工作。
2.擬定方案(劃轉工作組)。
對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的人員檔案資料、基本情況、工作現狀、工作崗位進行清理核查,提出人員劃轉工作方案和事務中心管理層配備方案。
3.開展業務調研(登記工作組)。
到縣國土資源、房管、林業部門以及相關鄉鎮調研,熟悉並掌握各部門縣級登記業務類型、流程,登記工作與相關業務工作的關係,平穩移交需要達到的條件等,形成調研報告。
4.清理移交業務類型(登記工作組)
根據調研報告,結合《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初步擬出各部門移交縣級登記業務類型。
(二)相關單位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完成房屋產權登記中心的清產核資工作。
2.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完成房屋產權登記中心人員編制、身份核准及識別工作。
3.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方案完成房屋產權登記中心的人員劃轉和事務中心管理層配備工作。
4.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林業局對現有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進行清理。
第三階段:整體移交(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根據上級推進情況和工作所需軟硬體落實情況適時開展)
(一)工作組
1.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各部門移交縣級登記業務類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擬訂流程。根據實施細則和新的圖表卡冊證,擬定對外業務流程和辦事指南等。
3.召開聯席會議。審定統一登記業務流程和辦事指南。
4.業務培訓。組織事務中心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熟悉統一登記業務流程和辦事指南,掌握國土資源部及省、市下發的統一登記圖表卡冊證和登記平台。
5.視窗建設。參與縣政務服務中心有關事務中心的辦公布局、視窗設定、網線架設、設備調試、登記平台安裝調試等工作。
(二)相關單位:
1.檔案移交。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林業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移交業務類型進行檔案梳理和分離,適時將登記相關資料移交事務中心。
2.修改相關流程。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林業局按照本部門工作職責,結合統一登記業務流程和辦事指南,修改完善本部門相關業務流程和辦事指南。
第四階段: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2016年7月起)
在檔案移交結束,經領導小組審定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全面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力爭於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體系,正常有效運行。2017年實現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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