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2016年是鞏固拓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成果,抓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基層落地的關鍵年,要力爭年底前所有市縣頒發新證、停發舊證。為實現這個目標,切實規範不動產登記工作,進一步明確操作依據,部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簡介,通知,

簡介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是由國土資源部在5月30日印發的規範,《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分總則、分則、附錄三大部分。總則部分從一般規定、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方面對不動產登記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分則部分著重從不動產權利的角度,對各種權利登記類型的適用情形、提交材料、審核要點等進行了全面細化。附錄部分對不動產登記程式中涉及的重要文書統一設計了示範格式,以滿足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業務操作的實際需要。

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相關司局和單位:
2016年是鞏固拓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成果,抓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基層落地的關鍵年,要力爭年底前所有市縣頒發新證、停發舊證。為實現這個目標,切實規範不動產登記工作,進一步明確操作依據,部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現予以印發,並就貫徹落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機構建設,為實施統一登記提供組織保障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地實施需要運轉有效的機構作保障。機構建設到位、人員劃轉到位、職責履行到位是機構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規範》開展工作的先決條件。為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地要儘快落實職責機構整合檔案的要求,迅速將檔案確定的事項落實到位,切實加強不動產登記機構建設,明確組織架構和領導班子,確保原來從事各類登記的業務骨幹劃轉到位、落實到崗。
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要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職責的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隨意割裂、拆分,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的審核職責游離於整個登記程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門辦理。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過程中,既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與相關行業監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銜接,確保平穩有序,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和履行法定職責,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合理審慎開展登記審核,保證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真實準確。
二、紮實做好各項技術準備,夯實統一登記工作基礎
《規範》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程式和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主體、提交材料、審查要點等內容,規範了登記資料管理和相關文書格式。這些要求要落實到登記資料移交、業務流程再造、數據整合和系統開發、信息平台建設等技術準備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術人員和經費,做好各項技術準備工作。要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規範》細化的各種登記類型特點,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規範的登記業務流程。同時,要儘快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庫建設好,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滿足頒發新證和接入國家級信息平台的需要。
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資料查詢的前提,只有依據完整的原始資料開展登記,才能保證登記行為準確高效。《物權法》、《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規定,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移交等具體工作;《國土資源部 中央編辦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要求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做好資料移交等工作;《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90號)規定,房屋登記簿等房屋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按照上述規定,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登記簿、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以及有關登記申請、審核等資料如期移交到位。電子登記資料和紙質登記資料原件必須按計畫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暫時無法同步移交的,優先移交電子登記資料,再逐步移交紙質登記資料原件。
三、強化登記視窗建設,貫徹便民利民的要求
《規範》在不動產登記視窗建設、規範不動產登記程式等方面做出了細化要求,這些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將《規範》的規定落到實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科學合理設立不動產登記視窗,做好人員配備、崗位設定等視窗建設工作,保證不動產登記工作高效有序。要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抓緊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和辦理時限等信息,切實方便企業和民眾辦理不動產登記。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民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的規定,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審核、備案、批准、核准、蓋章等手續和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不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或納入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
四、嚴格登記信息管理,落實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
《規範》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和安全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充分認識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規範》的規定,建立健全分級控制、層層把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密制度,嚴把登記資料移交、數據整合建庫、信息系統運行、登記業務開展和信息共享查詢等關鍵環節,確保信息安全貫穿於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全過程。建設符合安全保密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加強人員管理,通過簽訂保密協定、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與檢查、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訓等方式,做到登記信息全方位監管。
各地要全面落實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除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登記資料外,不得隨意查詢。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以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除正常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調取、查閱與辦理業務無關的登記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要嚴肅處理;對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登記人員素質
《規範》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依據之一,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對於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基層落地意義重大,有利於不動產登記業務規範化、標準化,有利於便民利民優質服務,有利於登記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業務。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充分認識《規範》的重要意義,精心謀劃、合理安排,認真做好學習培訓工作。要將學習貫徹《規範》與貫徹落實《條例》、《實施細則》相結合,並作為“能力建設年”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要通過專題學習、輔導培訓、專家解讀、業務研討等方式,一級抓一級,一級培訓一級,確保學習培訓的時間有保障、人員全覆蓋、效果最大化,將《規範》的操作要求落實到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提高登記效率,保證登記質量,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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