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及房屋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新型產業用地配套的商業房地產、配套型住宅登記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其他方式取得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地的書面協定、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通過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改變用途用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提交相應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檔案;
(四)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六)依法應當納稅的,提交完稅憑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條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證書或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五)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材料;
(六)不動產權籍調查或者測繪成果報告;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涉及地價或租金繳納的,提交付清地價或租金的憑證;
(九)其他必要材料。
存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應提交確認建築區劃內屬於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等的書面材料。
屬於可分割轉讓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不動產的,還應提交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審查確認的可分割轉讓不動產單元及自持年限明細表、不可分割轉讓不動產單元明細表。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基於供地時的約定而配建或代建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幼稚園、中國小、社區用房、文體場地、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為政府所有。
第六條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轉讓協定或其他合法的登記原因證明檔案;
(四)受讓人經屬地政府(管委會)資格審查合格的證明檔案;
(五)依法需要補交地價款的,提交土地出讓(租賃)價款繳納憑證;
(六)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七)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建築物、構築物分割轉讓涉及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原規劃布局的,還應提交允許分割轉讓的規劃核准檔案;需要重新測量的,同時提交分割後的不動產測繪成果報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轉移登記的,還應提交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投資強度或年產出比通過屬地政府(管委會)驗收的證明材料。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二次轉移登記的,還應提交二次轉讓增值收益繳納憑證;受讓人非原開發主體或政府及其管理主體的,還應提交原開發主體、政府及其管理主體放棄優先回購權利的證明檔案。
第七條 辦理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不動產登記,應當嚴格按照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在
不動產登記簿及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上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土地用途: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
(二)是否可分割;
(三)自持年限;
(四)建築物按用途記載屬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產業用房、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宿舍)、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配套型住宅、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等;
(五)“可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只能轉讓(含二次轉讓)給新型產業用地(M0)所屬產業的產業鏈合作夥伴,即上下游的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企業”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轉讓(含二次轉讓)給已入駐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服務企業”。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向申請人核發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與紙質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申請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改建、擴建用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改建、擴建完成後,按變更登記辦理。
申請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業、倉儲、物流用房拆建用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建成後,按首次登記辦理。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配套建設的地下停車場為項目服務設施,與項目地上建築物為一個整體,可以單獨整體辦理產權登記,但不得單獨辦理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
第十一條 《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施行前已供應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項目不適用本細則,仍按原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優先適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M0)項目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對達產驗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解釋,自2020年 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為促進我市新型產業用地(M0)政策的實施落地,規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及相關配套不動產的登記工作,按照珠海市九屆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紀要的工作分工,依據現行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下稱《細則》)。
二、制定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
《珠海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珠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發完善珠海市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號)
三、《細則》主要內容
本《細則》共十二條。內容較為精練,主要起草思路是:本《細則》只對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不動產所特有的登記要求和內容予以明確,凡本《細則》未提及的不動產登記類型,均以現行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為準。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所需申請材料
根據《辦法》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明確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除提交一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外,還應基於我市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產業政策,提交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經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審查確認的可分割轉讓不動產單元及自持年限明細表、不可分割轉讓不動產單元明細表等特殊申請材料。
明確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除提交一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受讓人經屬地政府(管委會)資格審查合格的證明檔案、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投資強度或年產出比通過驗收的證明材料、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房地產二次轉讓增值收益繳納憑證、原開發主體或政府及其管理主體放棄優先回購權利的證明檔案等特殊申請材料。
(二)統一對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予以規定
明確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在內的所有法定不動產登記類型,都應當嚴格按照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及所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包括不動產登記證明)上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1.土地用途: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
2.是否可分割;
3.自持年限;
4.建築物按用途記載屬於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產業用房、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宿舍)、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配套型住宅、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等;
5.“可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只能轉讓(含二次轉讓)給新興產業用地(M0)所屬產業的產業鏈合作夥伴,即上下游的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企業”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轉讓(含二次轉讓)給已入駐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服務企業”。
(三)明確可頒發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與紙質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且,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協同推進“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的意見》(自然資發〔2020〕83號)明確要求推廣和適用電子證照及電子材料。因此,在本《細則》中,直接明確可向項目開發企業或受讓人頒發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
(四)對特別要求和例外情形予以明確
一是根據《辦法》規定,對禁止抵押、轉讓的情形予以明確;二是明確《辦法》施行前已供應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不適用本細則;三是明確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建設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優先適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