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處分

加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基本介紹

定義,情形,具體運用,

定義

加重處分應當與從重處分區別開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情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七十五條: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九條: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民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民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民眾款物或者處罰民眾的;
(三)剋扣民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民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民眾事務時刁難民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民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具體運用

在具體運用該規則時需要首先明確兩個關鍵字“處分幅度”和“一檔”。
“處分幅度”指的是根據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態度等因素,確定違紀行為是具體條款中“情節較輕”“情節較重”還是“情節嚴重”後的檔次範圍。比如,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一檔”是指紀律處分種類中的一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中的一種。如果行為人有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違紀行為,且屬於情節較重的,同時具有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中的加重處分情節,對此筆者認為,不管本應受到警告處分還是嚴重警告處分,都應在該幅度外加重一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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