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業大學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創建良好的校風和學風,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並結合學習實際情況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 地點:湖北工業大學
- 類型:細則
- 內容:學生違紀處分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創建良好的校風和學風,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湖北工業大學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
第三條 學生違法或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各種處分的適用原則: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適用於錯誤較輕、影響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二)記過處分適用於錯誤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三)留校察看處分適用於錯誤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改正表現,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提前期不得超過半年。在察看期間違紀違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於畢業班學生,若從處分檔案簽發之日至其畢業之日不足半年,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待一年察看期滿後,受處分學生持工作單位對其的鑑定回校辦理解除察看及畢業等有關手續;
(四)開除學籍處分適用於錯誤極為嚴重、影響惡劣,造成極為嚴重後果的錯誤行為。
第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
(一)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行政拘留期間記曠課),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勞動教養或刑罰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者:
(一)經教育有改過誠意和實際行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打架鬥毆、敲詐勒索、威脅、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司法處理的按下述規定處理:
(一)對在偶發衝突中的當事者,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對在群體偶發衝突中的主要組織者,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
(三)同學之間發生糾紛,不通過組織解決處理者:
(1)當事人事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邀約本校學生以“評理”、“調解”為名對他方當事人進行威脅、侮辱、敲詐勒索、動手毆打的,給予邀約者和應邀者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邀約或者指使校外人員對他方當事人進行威脅、侮辱、敲詐勒索、動手毆打的,對邀約指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凡持械打架鬥毆者,依照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罰;
(五)有辱罵、威脅等侵害學校教職員工人身權利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毆打教職員工的,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偷竊、詐欺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產者,除追回贓款、贓物和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價值在500元(含)以下者,視價值與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於主動交待錯誤並退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者,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合夥偷竊、詐欺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產,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從重處分;對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按合夥偷竊、詐欺或損壞的實際價值,參照第一款給予處分;對於被脅迫、誘騙的參與者,根據認錯態度,比照起次要作用者從輕或免予處分。
第九條 破壞學校教學、實驗、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條侵犯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非法扣留、冒領和毀棄他人信件(含拆閱)、包裹、匯票或其它郵件者,視情節、後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蓄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冒用學校名義,侵害學校利益,損毀學校名譽,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組織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吸毒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在學生寢室留宿異性者,在異性寢室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有偽造、塗改證件、證明、協定等行為,視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後果,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參與非法傳銷、組織或脅迫、欺騙、誘使他人參與傳銷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無故曠課者: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內,給予記過處分;
(三)十天以上,十四天(含十四天)以內,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連續十四天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多次曠課,天數累計計算。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時間。
第二十條 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者,視其行為,作如下處理:
(一)對未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將非考試必備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規定在指定位置存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夾帶紙條、偷看書籍、資料、電子詞典等、單方偷看他人答案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對搶奪、竊取他人試卷;互換試卷、傳遞答案、串通偷看答案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對使用手機、微型耳機等通訊設備接收答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請人替考或替人考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盜竊試卷、採用其他手段在考前取得試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對累計兩次發生作弊行為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科研活動、撰寫論文、報告、畢業設計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式等),或以抄襲等手段剽竊他人成果者,視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發布相關代考、代寫論文,買賣論文、作業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湖北工業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在學生中成立非法組織者,視其情節與後果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積極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對積極參與組織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對主要發起、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對舉報人、證人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二)在兩人以上(含兩人)違法違紀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
(三)第二次違紀者。
第二十五條認錯態度較好,主動交代違紀事實,有悔改表現,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平時表現良好,綜合考評成績在本班前十五名;
(二)主動檢舉相關人員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有效阻止嚴重事件發生或主動挽回損失;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
第二十六條 前述沒有列舉的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處分的審批及管理: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院長審批,學院行政發文,並自發文之日起兩周內,將處分檔案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二)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察看,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建議處分報告,交學生工作部(處)審查後,送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四)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部(處)牽頭處理;
(五)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處)有權直接提出對違紀者做出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
(六)符合第五條至第十八條的,由保衛處負責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通報學生工作部(處)。情節較輕,不夠司法處罰者,保衛處調查完畢後,向學生工作部(處)提供全面的調查材料,由學生工作部(處)按有關程式處理;
(七)符合第十九、二十條的,由教務處會同學生所在學院將事實調查清楚後將有關材料匯總,報學生工作部(處)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字(一式二份),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人員記錄在案;無法送達的,校內公告視同送達;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部(處)決定是否公布;
(九)學生的各類處分決定書均歸入本人檔案,並由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家長或委託培養單位;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執行參照《湖北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此前相關規定內容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