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全文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二、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准的;
(二)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准的;
(三)採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四)避開主管部門委託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五)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
四、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六、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黨組織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解釋》簡介
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8條,1100餘字,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新華社特約評論員文章
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力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
近日,中共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從制度上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的有力舉措,對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界限,加大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的懲治力度,推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款出國(境)旅遊是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之一。它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敗壞了黨風政風,影響了黨群、幹群關係,也誘發了多方面的腐敗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問題的態度是十分堅決的,要求也是非常明確的。胡錦濤總書記指示,要研究採取措施,堅決制止以公務為名、行旅遊之實的歪風。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是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任務,2008年中央紀委等十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貫徹落實“兩辦規定”制止黨政幹部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的通知》,對制止黨政幹部公款出國(境)旅遊提出了明確要求,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開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狠剎歪風,對於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抵制鋪張浪費、貪圖享受的不良風氣,增強領導幹部的公僕意識、節儉意識,建設節約型機關、節約型單位至關重要,必須下大力氣抓出成效。
《解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既突出重點,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黨紀處分作了規定,又對與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違紀行為黨紀處分作了規定,從而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解釋》深入總結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明確了所應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鑒於無視中央要求和黨的紀律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解釋》作出嚴厲的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為了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與執行《解釋》有機結合起來,認真履行職責,將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大力發揚艱苦奮鬥和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外事規章制度,不組織、不參加各類公款出國(境)旅遊活動。審核審批部門要對因公出國(境)團組任務的必要性、報批材料的真實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嚴格審核,切實防止以公務為名、行公款旅遊之實。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機關要高度重視查處公款出國(境)旅遊案件,對頂風違紀的要從嚴處理並及時曝光,回應社會關切;要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並舉一反三,堵塞漏洞,積極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協助建立防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違紀行為發生的長效機制。
《解釋》是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的重要制度之一,要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力,必須與貫徹落實其他因公出國(境)管理的相關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增強制度的實效。要以貫徹執行《解釋》為契機,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落實責任,加強監管,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制度,不斷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的有效途徑,務必使公款出國(境)旅遊泛濫的現象得到根本扭轉,以實實在在的成效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