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按照《規定》,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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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財政部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
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財政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中央軍委政法委保衛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財政局:
為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舉報職務犯罪,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並經中央領導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現聯合印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切實按照中央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舉報工作是依靠民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和保護人民民眾的舉報積極性,直接關係到在全社會進一步弘揚正氣,直接關係到反腐敗鬥爭的深入推進,直接關係到法律尊嚴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建立這一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認識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來,積極配合、形成合力。檢察機關要在紀檢、公安、財政等單位的配合下,不斷創新思路,改進方法,完善機制,延伸職能,進一步做好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工作;公安機關要協助檢察機關做好舉報人保護工作,切實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舉報人獎勵工作的經費保障和支持。
二、堅決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嚴格執行舉報人保護、獎勵各項制度
《規定》對“打擊報復”的具體情形、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分工、保密措施、保護措施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獎勵金額及其保障、加強對獎勵工作的監督等,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準確把握《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要切實做好對職務犯罪舉報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細化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採取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要嚴格責任追究,對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和對舉報人保護不力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要落實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的舉報積極性。同時,要加強對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對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三、積極預防和嚴肅處理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
一是要注重對舉報人的事前保護。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二是要嚴肅處理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各相關單位在貫徹落實《規定》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對口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
2016年3月30日

檔案正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規定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政部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舉報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繫方式並認可舉報行為的,屬於實名舉報。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財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工作。
第四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舉報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專用計算機應當與網際網路實行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准,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三)舉報材料應當存放於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並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五)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六)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除因偵查工作需要並經檢察長批准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鑑定。
(七)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繫、答覆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覆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八)其他應當採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性質、程度和影響等進行綜合評估,擬定風險等級,並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
在辦案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三)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四)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六)剋扣或者變相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八)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九)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後,其本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向人民檢察院請求保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迅速進行核實,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二)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二)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
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第十一條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為證人的舉報人出庭作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第十二條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決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舉報人的保護工作由舉報中心負責協調實施,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但是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個人獎勵方式為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榮譽獎勵包括頒發獎旗、獎狀、獎章、證書等。
對舉報有功單位的獎勵,一般採取榮譽獎勵方式。
第十六條 對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獎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給予獎金獎勵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所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第十七條對多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對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每案獎勵金額上限。
對多人先後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對偵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舉報人,一般應當在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後進行。
人民檢察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被舉報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九條 獎勵可以由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決定。
第二十條 擬予獎勵的人員名單、獎勵方式和金額由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二十一條舉報獎金的發放由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舉報中心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受獎人員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其認為適宜的地方領取。發放時,應當有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在場。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適時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徵得舉報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獲得獎勵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獎金髮放給其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舉報中心、偵查部門、公訴部門、計畫財務裝備部門發現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報告檢察長予以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舉報獎勵工作中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
(二)應當製作舉報人保護預案、採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採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二十八條個人和單位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違紀行為,相關案件因涉嫌職務犯罪移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對舉報人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這種行為算不算打擊報復?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的行為又該如何追責?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對這些問題均給出了明確答案。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針對過去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保護、獎勵對象的範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規定的可操作性。”
8條措施對舉報人實行嚴格保密
舉報工作是依靠民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檢察機關愈加注重依靠民眾力量查辦職務犯罪,重視和尊重人民民眾舉報權利、調動和保護人民民眾舉報積極性。但在實踐中,職務犯罪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完善,比如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舉報人遭受威脅時求助無門,隱性報復難以查處,獎勵金額偏低等等。對於這些突出問題,《規定》都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對策和措施。
實名舉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舉報人最關心的問題。《規定》在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的同時,對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據萬春介紹,《規定》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8條保密措施,強調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在有些情況下,舉報人將以證人的身份進一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對此,《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同時建議法院採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在後期獎勵環節,《規定》也強調,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徵得舉報人同意。
3種方式對舉報人實行嚴密保護
舉報人應當由誰來保護、採取哪些保護措施,一直都沒有明確清晰的規定可以遵循。此次出台的《規定》明確了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分工,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舉報人向檢察院實名舉報後,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檢察機關如何採取及時有效的保護措施,社會普遍關注。《規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類保護措施:一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採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二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三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萬春表示,《規定》還特別指出,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3檔層次對舉報人進行適度獎勵
舉報獎勵在激發民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規定》對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進行了明確。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基本條件: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此外,規定還提出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提高舉報積極性,《規定》適當提高了舉報獎勵金額的上限,規定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批准可以在2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規定》還進一步強化了對保護、獎勵工作的監督,明確了在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規定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應當製作舉報人保護預案、採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採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等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按照《規定》,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檢察院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規定》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繫、答覆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覆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等。
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不予晉升、停發獎金等。此類報復由於與企業或者機關正常的制度規範和內部管理許可權相關,往往難以認定。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剋扣或者變相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規定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院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規定》特別指出,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解讀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為進一步理解這一《規定》,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
記者:我們常說,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據了解,民眾舉報已成為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深入推進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亟須重視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保護。
萬春:舉報工作是依靠民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是黨中央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面對反腐新形勢、人民民眾的新期待,檢察院機關舉報工作也應與時俱進。實踐中,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側重事後救濟,舉報人遭受威脅時往往求助無門;隱性報復難以查處;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資金經費保障水平不一。對於這些突出問題,《規定》適時出台,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對策和措施。
記者: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有哪些?
萬春:《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情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剋扣或者變相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還有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記者:國家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如何保護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和個人隱私?
萬春:實名舉報,顧名思義,就是使用真實姓名、單位名稱和準確聯繫方式,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路等形式去舉報。對此,安全性和保密性是舉報人最為關心的問題。《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說將泄密的可能壓制到最低。《規定》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八條保密措施。《規定》強調,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在後期獎勵環節,《規定》強調,人民檢察院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徵得舉報人同意。
記者:為確保案件順利查辦,部分舉報人將以證人的身份進一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對此,《規定》有何明確要求?
萬春:《規定》要求,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人民法院通知作為證人的舉報人出庭作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保護措施。
記者:舉報人實名舉報後,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檢察機關如何採取及時有效的保護措施?
萬春:《規定》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類保護措施: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採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規定》特別指出,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打擊報復的,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記者:舉報獎勵在激發民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規定》提出了什麼要求?
萬春:《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一是明確了獎勵的條件:首先,應當是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其次,應當是實名舉報人;第三,應當是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二是明確了對舉報單位的獎勵原則: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給予獎勵;但是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提高舉報積極性,《規定》適當提高了舉報獎勵金額的上限,規定“給予獎金獎勵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所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2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記者:在保護、獎勵舉報人過程中出現失職瀆職行為,是否要追責?
萬春:《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保護、獎勵工作的監督,明確了在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規定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應當製作舉報人保護預案、採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採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等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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