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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風校紀建設,樹立良好學風,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違紀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學校校紀校規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原則。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期限和適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情況,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學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通常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通常為12個月,期限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學生不得參加評獎、評優、評先等。學生獲獎後被發現有不符合評獎要求的違紀行為並受到處分者,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金、榮譽證書等。
第八條 學校處分決定作出前,學生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違紀行為,先分別確定相應的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相同的,合併的處分為該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合併的處分為其中最重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在確定的處分等級基礎上加重一檔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曾經兩次違紀受到處分,第三次違紀應當處分的,視為屢次違紀。
第九條 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紀的,按照所教唆、脅迫、欺騙、誘使的行為予以處理,他人被教唆、誘使而違紀的,按共同違紀處分。
第十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分;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向學校有關部門承認違紀行為,並且有明顯悔改表現者;
(二)主動檢舉其他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人,經查證屬實的;
(三)過失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確係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並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或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者;
(五)主動承擔民事責任,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得到受害人諒解的;
(六)學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
(七) 違紀行為尚在準備階段或者雖然進入實施階段但主動放棄而未造成危害結果的。
(八)其他應當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
(二)違紀事件的組織者、策劃者、為首者,在共同違紀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強迫、教唆、誘騙他人違紀違法的;
(三)編造、掩蓋、隱瞞違紀事實,干擾、妨礙調查的;
(四)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誹謗、威脅、誘惑、賄賂、惡意舉報、打擊報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的;
(五)一人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或者在處分期內再次違紀的,或者多次違紀,屢教不改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先移送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處理結果中認定的事實,按照本辦法進行違紀處分。
學生因違紀行為侵害他人或集體利益的,違紀學生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破壞校園環境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責任可以在處分決定中酌情一併處理,也可以在違紀學生免予紀律處分的情形下獨立適用。但是,在相關司法程式、國家行政程式中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重複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定的,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需要進行處分的,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違反學位授予規定的,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士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學籍管理規定或者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課程考核違規處理辦法》《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在各類社會公開考試中作弊者,按社會公開考試的紀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分
第十九條 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組織、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實施危害行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或揚言實施危害行為,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從事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違反國家、學校有關消防條例和安全規定的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情況特別嚴重,需移交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的,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將危害性物質擅自帶出規定的保管場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移送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毆打、傷害第三人,未得以實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得以實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毆打、傷害第三人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侮辱、誹謗、威脅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騷擾的,情節惡劣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盜竊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故意損壞文物或消防、搶險救災設備,故意破壞或未經審批使用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路等通訊線路或設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妨害社會管理、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妨害社會管理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製作、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等資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給予開出學籍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處分;賭資較大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聚眾賭博、屢次賭博的,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參與吸毒的,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涉及毒品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非法傳銷活動、邪教活動,視情節輕重,移送公安部門處理,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或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活動、邪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國務院發布的《直銷管理條例》,參與直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參與或協助他人從事有損大學生形象,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涉及違法的,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酒後尋釁滋事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違反網路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將本人持有的校區域網路絡資源使用許可權轉借、轉租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從重處理;
(二)盜用、冒用他人網際網路用戶賬號或校內信息服務用戶賬號,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後果或實際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從事或協助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包括攻擊、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路系統、竊取網路數據等,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利用網路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有害信息,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網際網路管理法律法規或校園網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報送公安部門處理的,應當報送,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冒用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名義,侵害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權益,給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未遵守保密義務泄露國家秘密或學校在一定時間內不宜公開的內部事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盜竊公章、機密檔案、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及各項資助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在參加軍訓、教學實習、交流交換、社會實踐、就業實習、勤工助學、掛職鍛鍊等活動中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請假考勤制度和學習紀律的行為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組織或參與買賣“假條”“代課”“代寫作業”等擾亂校園教學管理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者或一學期因曠課累計被處分三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破壞環境,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違規塗寫、掛放、張貼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校園設施、破壞校園環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校園聚眾喧譁、起鬨,在集會或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場合違反紀律,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休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其他違反學校規定、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轉借、轉租學生證、校園卡、假條等證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從重處理;盜用、冒用、塗改、偽造、變造學生證、校園卡、成績單、假條或其他證件、證明性檔案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私刻、偽造公章,偽造他人簽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准組織成立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或發布宣傳品,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壞、占有館藏圖書,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學校規定、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節 損害學校權益或聲譽的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損害學校權益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使用學校智慧財產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規定泄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秘密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實際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損害學校聲譽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在個人的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檔案、網站、媒體等載體中非法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擅自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社團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在校外組織、參加活動,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許可權與程式
第四十條 學生出現考試違紀行為,由教務處作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學生出現其它違紀行為,除有明確的規定外,由學生工作處作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作出後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出現違紀行為,有關單位要及時進行情況核實和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並作相關記錄。
與學生有利害關係或者直接涉及違紀事件的當事人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不因學生的申辯或申訴而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職能部門及教師、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充分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處分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並作出複查結論。
第四十四條 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後,所在學院在10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隨同相關材料提交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學校作出處分決定或建議。
第四十五條 學生發生違紀行為,事實清楚,拒不承認的,由所在學院出具學生違紀情況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附兩名以上證人簽字),報學生工作處按上述程式對學生進行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四十七條 處分決定必須在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直接送達學生本人,並由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告知書上籤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負責送達者應做好記錄(要有兩名以上證人證明)並存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並將交寄憑證及有關記錄(要有兩名以上證人證明)存檔;難於聯繫的,利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公告以照片形式存檔)。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參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凡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宣布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逾期不辦理者,登報申明其學生證、校園卡等校內一切有效證件作廢,並收回住宿床位。逾期不離校或採取抗拒措施強制留校者,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處分解除
第五十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具備本章所列條件時,可申請解除處分。
第五十一條 解除處分的條件:
(一)受到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間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任何違規違紀現象;
(二)處分期限已滿。
第五十二條 解除處分的程式:
(一)處分期滿前2周內,學生向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並提交書面思想匯報材料一份。思想匯報要反映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改正態度、進步表現和取得的成績,同時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根據學生的思想匯報和實際表現給予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三)二級學院對申請者進行審查後,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
(四)學生工作(部)處匯總二級學院意見,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三條 解除處分後,學生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可以申報,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等有關材料完整歸入學生檔案。解除處分不是對原處分決定的撤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除特殊說明外,本辦法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內;“超過”、“不足”,均指不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內。
第五十五條 繼續教育學生的違紀處分,由繼續教育學院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執行,2019年9月1日版《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自動失效。此前頒發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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