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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要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要增強法制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要鍛鍊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我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八條 我校學生學籍管理的範圍包括:學制與學習年限,入學與註冊,考核與成績記載,學業提醒與學籍處理標準,轉學與轉專業,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學業證書管理等。
第九條 我校學生學籍管理依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十條 學校、學生要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十一條 學校通過創建校長和書記信箱、校領導及校內各單位負責人接待日制度、建立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以及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我校各項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採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條 我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五條 我校根據《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會章程》,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我校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要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學生團體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
第十六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具體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要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條 學生要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路系統。學生宿舍使用通訊網路應遵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重視加強學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要遵守《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體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獎勵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 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 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對學生進行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利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設定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三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監察部門負責人、學生工作部門負責人、教務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算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領導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廣東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牴觸的,可以向廣東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管理規定(2005版)》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