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課程考核違規處理辦法

為規範對課程考核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考核的具有我校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考核是指國家教育考試和在學校內舉行的其他各類課程考核,考核違規是指考核違紀和考核作弊。

本辦法適用於對考生違反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核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課程考核違規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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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課程考核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考核的具有我校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考核是指國家教育考試和在學校內舉行的其他各類課程考核,考核違規是指考核違紀和考核作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考生違反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核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辦法中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不適用於減輕或者加重處分的規定。
第六條 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查看的期限為12個月,從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期間,若再有違規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加重一檔處分;雖有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的,視情節可以延長處分期限3個月或者6個月。
留校察看期間,若再有違規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雖有違規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的,視情節可以延長察看期限6個月或者12個月,但察看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根據本辦法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二)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三)組織作弊的;
(四)學生在校期間曾經有考核違規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調查取證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加重處分的。
第八條 有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行為,將合併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九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核違紀:
(一)考核開始後,被發現攜帶有文字材料、電子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而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核的;
(三)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四)考核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五)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擅自借用他人可存儲信息工具的;
(七)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核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在考場或者教育考核機構禁止的範圍內,談論考核答案、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九)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核用紙帶出考場的;
(十)拒絕、妨礙考核工作人員履行考核管理職責的;
(十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核工作場所秩序的;
(十二)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核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未構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尚未構成考核作弊、其他擾亂考核管理秩序的行為的。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作弊:
(一)在考核過程中使用與考核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包括通訊設備);
(二)傳、接與考核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三)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核資料的;
(五)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考核工作人員協同考生實施作弊,事後查實的;
(七)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或其他考核資格證明資料獲得考核資格的;
(八)經查實考生使用非法手段篡改考核成績或獲得不真實成績的;
(九)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核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十)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十一)用賄賂、偷竊等方式在考前獲得考核內容的;
(十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核或替代他人考核的;
(十三)其他應認定為考核作弊的行為的。
第十一條 考核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有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認錯態度及表現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以上處分,取消該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績,保留過程考核結果,允許正常補考;
(二)考生有第十條(一)至(九)款、(十三)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認錯態度及表現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取消該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績,過程考核結果無效,處分未解除前,不允許參加該課程正常補考和跟班補考;
(三)考生有第十條(十)、(十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認錯態度及表現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取消該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績,過程考核結果無效,處分未解除前,不允許參加該課程正常補考和跟班補考;
(四)考生有第十條(十二)款所列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學生在校期間已經有考核作弊,第二次考核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考生考核違規行為特別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程式
第十三條 監考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關愛考生。考核開始前,監考工作人員發現考生將要實施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行為時,要及時給予警告並酌情進行批評教育,考生繼續參加本科目考核。
第十四條 在考核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考核違規行為時,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調查確認後,終止考生繼續參加本科目考核,並令其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並填寫收據;向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考核結束後,工作人員填寫《考核違規情況登記表》,連同該考生的試卷及情況說明交教務處。
第十五條 對考核違規的考生作出處理決定前,教務處應覆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考生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考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均以學校名義作出。處分決定書在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二級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要有憑證、記錄和兩名及以上證人);學生不在學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要有交寄憑證、記錄和兩名及以上證人);難於聯繫的,利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公告以照片形式存檔)。
第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據《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處分解除
第十八條 處分期從處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具備本章所列條件時,可申請解除處分。
第十九條 解除處分的條件:
(一)受到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間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任何違規違紀行為;
(二)處分期限已滿。
第二十條 解除處分的程式:
(一)處分期滿前2周內,學生向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並提交書面思想匯報材料一份。思想匯報要反映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改正態度、進步表現和取得的成績,同時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根據學生的思想匯報和實際表現給予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三)二級學院對申請者進行審查後,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
(四)教務處匯總二級學院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有關材料完整歸入學生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此前頒發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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