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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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本科學制四年。
第四條 高考統招本科生最長學習年限一般為六年,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學校教務處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八年;專科起點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的最長學習年限一般為四年,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學校教務處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六年。超過上述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錄取通知書》和我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和電子註冊。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教務處書面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期滿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八條 對於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國家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以下文中“醫院”均指國家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學生的任何待遇,並應立即離校治療。
學校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所發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九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經治療康復者,應附醫院診斷書),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期滿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一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已報到註冊的學生(含退役入學的新生)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需要休養的,可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新生入學資格初查和複查的具體要求和辦法按《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辦理註冊手續。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二級學院報到註冊。不能如期註冊的,須向所在二級學院請假,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期滿未報到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生應按規定繳納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三)學生學籍電子註冊按《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須參加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合格者,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總評成績記入成績單,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考核相關規定。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者,必須在考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者應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因事者應持請假報告),經所在二級學院及教務處主管領導審批,辦理緩考手續。凡正考未辦理緩考手續而缺考者,取消該課程的正常補考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缺課累計超過課程總學時的1/4者,因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1/3者,取消該課程期末考試和正常補考資格。
(三)讓他人代替自己上課者,取消該課程期末考試和正常補考資格。
(四)跟班補考申請成功後,無正當理由曠考的,取消該門課程跟班補考資格,僅可參加結業重修考試。
第十四條 體育成績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的情況綜合評定。對於病殘、體弱的學生,本人可在每學期第一周內提出申請,經醫院診斷證明,所在二級學院和教務處審批,參加體育保健課,允許選修、免修部分項目。
第十五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認定和折算辦法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創新創業學分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及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和學分(包括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和學分),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且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審核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考核成績評定一般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到五級制的換算標準:0-59分為不及格,60-69分為及格,70-79分為中等,80-89分為良好,90-100分為優秀。五級制到百分制的換算標準:優秀折為95分,良好折為85分,中等折為75分,及格折為65分,不及格折為50分。
第十九條 學生在課程考核中違規的,視其違規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被認定為考核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取消該課程本次考核成績,保留過程考核結果,允許正常補考和跟班補考;
(二)被認定為考核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取消該課程本次考核成績,過程考核結果無效,處分未解除前,不允許參加該課程正常補考和跟班補考;
(三)代替他人考核、由他人代替考核或者第二次考核作弊等作弊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具體規定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課程考核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學業提醒與學籍處理標準
第二十條 每學期結束後一周內,各二級學院應對本學期獲得學分低於應得學分70%的學生,以書面形式給予學業提醒,並將學業提醒副本寄學生家長簽字後寄回回執。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留級處理:
(一)第三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30學分的;
(二)第五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和大二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70學分的;
(三)第七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大二和大三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110學分的;
(四)專科起點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學習一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應獲學分60%的;
(五)未達到本條款項規定留級條件的未完成所有教學任務的學生,因學習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主動申請留級的;
(六)其它應作留級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退學處理:
(一)第三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20學分的;
(二)第五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和大二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40學分的;
(三)第七學期開學補考後,大一、大二和大三學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60學分的;
(四)專科起點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學習一年累計獲得學分小於等於應獲學分40%的;
(五)學生留級後累計獲得學分按第二十一條規定仍應留級的;
(六)其它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對留級學生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學費繳費標準按留級後的專業標準執行;
(二)在原班級已及格的課程,其相應成績和學分予以承認,該門課程可以免修;
(三)若現班級已開設的課程尚不及格,應跟隨下一年級學習並申請參加考試,學習方式應以跟班聽課的方式為主,當教學計畫與下一年級發生衝突時採用自學方式進行;
(四)下一年級若無原專業時,編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經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 第一學期期末,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跨學科轉專業;第四學期期末,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同屬同一學科大類的轉專業。學生成功轉專業(以發文為準)後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條件和時間可適當放寬。
轉專業條件、辦理時間和程式等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轉專業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如專科起點的本科插班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院內或學科大類轉專業的,由各二級學院辦理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和年級繳納學費。
第二十九條 轉入學院對轉專業的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專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按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及《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轉學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發給學生休學通知。
第三十四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休學申請獲批或休學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休學手續離校,因特殊情況通知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學校網站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五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戶口不變更,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七條 在校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其他原因休學的均應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八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須附上醫院開具的“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經醫院複查合格,所在學院審核,並報教務處批准。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四)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若無原專業時,編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第三十九條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我校對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所發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八章 退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詳見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
(三)經醫院確認,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八)其它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各二級學院負責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學校網站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五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退學申請獲批或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已退學、取消學籍或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等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章 退學試讀
第四十四條 退學試讀
(一)退學試讀是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將要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可申請留級到下一個年級的同專業班級進行試讀,下一年級若無原專業時,編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並與所在學院簽訂學生試讀保證書;
(二)試讀期滿後若取得學分高於留級的下限,則正常升學,即一年級取得的總學分大於30分,二年級取得的總學分大於70分,三年級取得的總學分大於110分,專科起點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學習一年累計獲得學分大於應獲學分60%。試讀期滿後學分若不滿足以上要求,則按第二十二條退學處理,不可再次申請退學試讀;
(三)申請退學試讀的學生,須保證努力學習,遵守校紀校規,無任何違紀違規行為。試讀期間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無條件接受退學處理,並辦理退學手續。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四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所在專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並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因個別課程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的畢業要求的;
(二)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在校學習期間,嚴格遵守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行為表現良好;
(三)外語水平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不符合第四十七條任意一款者;
(二)學業符合授位條件,但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者;
(三)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者;
(四)考核作弊者;
(五)具有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學士學位者;
(六)因其他原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四十九條 符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者,允許在學習年限內申請結業重修不合格課程,結業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以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達到授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符合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者,待留校察看處分解除後,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以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達到授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上的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均按發證日期填寫。
超過學習年限者,不得申請換髮畢業證書,不得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具體授位條件和程式等按照《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士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未修完所在專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學滿一學年(含)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畢業、結業、肄業、學位證書和學習證明。對已發的畢業、結業、肄業、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檔案。
對於變更關鍵信息時涉嫌重戶註銷、高考移民、弄虛作假等重大事項,教務處認為確有必要,可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五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將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學歷和學位證書由教務統一組織列印,列印完成且檢查無誤後分發至各二級學院,由各二級學院貼上學生照片及蓋章後發放給學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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