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教育學院建設法規。教育部制定後,1982 年10 月由國務院批示轉發。明確教育學院承擔培訓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的任務,具有師範性,是中國社會主義師範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容分六部分。(1)教育學院的任務:提高中學(含中師、部分職工中等業餘學校)在職教師的政治、文化、業務水平;有計畫地分期分批培訓教育行政幹部,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和管理水平;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研究教育、教學理論和中學各科教材、教法,逐步成為本地區在教學、資料、實驗、電化教育、教育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導作用的中心。(2)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經同意,均可申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進修。入學前要參加考試,擇優錄取。所學課程都要考試,成績作為評定職稱和晉升的依據之一。(3)建立一支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又紅又專的教育學院教師隊伍。教師進修要納入國家高等學校師資進修計畫;制定教師工作量和考核制度,評定晉升教師職稱;逐步配足教學骨幹力量。(4)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納入地方教育事業費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人員編制根據所承擔的任務確定。(5)受舉辦單位主管,或雙重領導。建立、改建或撤銷,須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送教育部備案。凡經批准的各級教育學院,其地位和待遇與同級師範院校相同。(6)各級領導部門需加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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