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實施意見》(浙委〔2008〕11號)和《教育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的通知》(教體藝〔2008〕5號)等檔案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加強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 文號:浙教人〔2010〕55號
  • 發布部門: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七日
檔案內容,提高認識加強目標管理,加強培訓工作努力提升素質能力,維護合法權益調動工作積極性,

檔案內容

浙教人〔2010〕55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結合我省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現狀,現就加強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提高認識加強目標管理

(一)各級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貫徹“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提高對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建設的重視程度,以全面提高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教育教學和校醫能力為核心,以促進城鄉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資源均衡配置、提高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工作水平為目標,統籌規劃、加強管理、促進學校教育的均衡協調發展。
(二)落實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建設的總體目標,逐步解決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結構失衡、質量不夠高的問題,使義務教育階段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結構不斷改善,業務水平普遍提高,形成一支能適應我省基礎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的教師隊伍。同時,把學校體育健康和藝術教育課程的開齊開足率,每天集體體育鍛鍊一小時的保證率,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配備率列入考核體系,促進農村中國小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和諧發展。
建立配置託管機制解決結構短缺問題
(三)充分利用最近全省農村中國小教師編制調整機會,在新增編制額中統籌考慮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配備,力爭3-5年內配齊配足農村中國小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隊伍。
體育教師配備要求: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職工總編制數內,根據體育課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按照教學計畫中體育課授課時數和開展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國小1~2年級每5~6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3~6年級每6~7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國中每6~7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高中(含中等職業學校)每8~9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農村200名學生以上的中國小校至少配備1名專職體育教師。
藝術教師配備要求: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職工總編制數內,根據藝術課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按照教學計畫中藝術課授課時數和開展課外藝術活動的需要,配備藝術教師。
校醫隊伍配備要求:“寄宿制學校或6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600名學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保健教師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規模較小難以單獨配備體育、藝術教師的農村學校,可以按鄉鎮中心校及所屬分校(教學點)教學班級總規模集中配備專職體育、藝術教師到鄉鎮中心學校,由中心校統一安排專職體育、藝術教師以“走教”形式完成中心校及下屬各分校(教學點)的體育、藝術課程教學和體育、藝術活動任務。
(五)對配備有困難特別是規模較小難以單獨配備校醫的學校,和目前暫無校醫的農村中國小,可採取業務託管等形式,委託鄉鎮衛生院代理學校衛生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食品衛生等工作。即由衛生院派出醫師到指定學校醫務室工作,負責學校全體師生的醫療保健、健康諮詢和衛生宣傳等工作,及時護理和處置意外傷害事故;學校負責提供場地、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一定的經費。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在託管的體制、機制、經費等方面予以統籌和支持。

加強培訓工作努力提升素質能力

(六)加強對現有專職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業務培訓。體育、藝術教師每年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學時,不斷更新專職體育、藝術教師的業務知識,增強其教育教學能力。校醫每年至少有一次集中業務培訓,掌握學校衛生防疫的最新趨勢,提高業務水平。
(七)加強現有兼職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上崗培訓。在專任教師和校醫配足前,對現有兼職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進行全面的上崗培訓,儘快了解、掌握崗位所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在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書前提下,可繼續兼任。各地要全面規劃,確保1-2年內完成兼職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上崗培訓。新任的兼職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維護合法權益調動工作積極性

(八)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合理安排體育、藝術教師的工作量,保障教學、訓練(排練)的質量和效果。
(九)關心體育、藝術等教師的專業成長,其在職務晉升、進修培訓、繼續教育、評優評先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
(十)改善體育、藝術教師和校醫的工作環境,儘快配齊學校基本的體育、衛生、藝術設施、器材,為推動學校體育、藝術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保障。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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