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條例

為了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條例
  • 頒布日期:2015年08月15日
  • 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條例
(2015年4月23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5年8月15日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民族文化條例》已由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3日通過,並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民族文化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有蒙古族領導成員分管民族文化工作,並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文化工作人員。
自治縣加強民族文化傳承機構建設,保證其正常運轉。
自治縣蒙古族文化機構和蒙古族聚居鄉鎮文化館(站)的負責入,應當由通曉蒙古語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三條 民族文化事業作為優先發展戰略列入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增加經費投入。及時落實文化惠民項目和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免費開放的地方配套資金。
文化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條 自治縣民族文藝團體中少數民族演職人員應占60%以上的比例,人員不足時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民族文藝團體可以開展有償演出,彌補經費不足。
第五條 自治縣採取優惠政策,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民族文化產業。
對生產、經營民族文化產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費等照顧。
第六條 自治縣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改善城鄉文化館(站)、全民健身廣場等文化場所的條件和環境。扶持農村文化大院、農家書屋建設。
第七條 自治縣加強圖書館建設,做好民族圖書、地方文獻的採集工作。每年應有固定經費用於購置蒙古文圖書等民族圖書,不斷增加收藏數量。
第八條 自治縣應加強文物保護與博物館工作,積極開展文物保護、修繕、徵集、利用和文物旅遊。
第九條 自治縣積極利用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民族文化產品。對民族文化建築、地理標誌物等進行開發性復建、新建,增強民族地區文化特色,促進民族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
第十條 自治縣採取有力措施,保障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護、保存與傳承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入提供應有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自治縣最佳化政策措施,通過培訓、引進等多種途徑,加快培養民族文化人才隊伍及吸引優秀文化人才服務基層。
提高研究型、創作型民族文化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條 支持民族典籍、戲劇、音樂等的收集、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縣鼓勵並資助用蒙古語創作文學藝術作品,豐富文藝創作。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享受上級機關在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對文化事業發展的政策扶持。
自治縣人民政府籌集的用於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規定用於民眾體育的比例不低於70%。
第十五條 自治縣鼓勵開展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並按照相關規定舉辦那達慕、藝術節、民俗節慶和宗教文化集會。
第十六條 自治縣應當加強“馬頭琴之鄉”建設,突出科爾沁蒙古族文化,建立各類蒙古族文化傳承基地。
自治縣對民間民族文化組織應當給予提供場所、樂器、服裝等幫助。
第十七條 自治縣各級文化機構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城鄉民眾文化活動。特別是國慶、縣慶、春節、文化藝術節等重要節日,組織開展民族文藝匯演和民族聯誼活動。文藝團體應當定期開展下鄉巡迴義演,並對民間文藝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八條 自治縣支持民族文化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依法設立和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城鄉規劃建設,應當突出體現蒙古族建築風格和文化特點。地名、街路、建築物等,適合用蒙古語命名的,應當用蒙古語命名。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路標、牌匾、各單位公章、證件等並用蒙古、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提倡蒙古族公民起用蒙古語名字、在會議和節慶活動中穿著本民族服裝。
第二十條 自治縣將民族歷史文化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民族學校應當傳授馬頭琴、四胡、民歌、安代舞等民族樂器、歌舞以及風俗禮儀的知識與技能。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自主開辦蒙古語廣播電視節目,保證播放時間、質量和覆蓋率。豐富蒙古語廣播電視節目,滿足蒙古族民眾需求。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縣歌是《我愛你,前郭爾羅斯》,縣花是薩日朗花。發揮縣歌、縣花的宣傳教育作用,激發公民熱愛家鄉、建設家鄉的思想情感和工作幹勁。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加強同國內外的文化藝術交流,學習吸收其他地區的優秀文化成果。特別是與國內其他蒙古族地區建立蒙古族文化交流機制。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文化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醜化民族文化、破壞民族團結的非法出版、演出、播放、網路傳播等活動,淨化文化環境。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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