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是指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國際公約,19ro年12月26日在海牙籤訂,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條。主要內容是:①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或其共犯,從事或企圖從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即為犯罪。②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處罰,並將其看作是一種可引渡的罪行。③締約國遇下列情形應對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轄權:①罪行是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發生的。⑧在其內發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該國著陸時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⑬罪行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的,而租機人在該國有主要營業地點,或無主要營業地點而有永久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