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犯罪

劫持航空器犯罪,亦稱空中劫持犯罪。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劫持或者準備實施非法劫持該航空器的行為。國際法上的一項罪行。目前,反對空中劫持的國際公約有: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締結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10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誨牙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婁公約》)。

《東京公約》的主要內容是:航空器登記國對航空器內發生的犯罪行為有管轄權;機長有權對進行或企圖進行航空犯罪的人採取必要措施;締約國在發生非法干擾、控制航空器行為時,有義務幫助合法機長儘快制止犯罪。《海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的主要內容是:各締約國應將空中劫持罪看作可引渡的罪行,如不引渡,應交主管部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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