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政策檔案。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政策檔案。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政策檔案。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2023年...
為了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
第一條 為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約談工作指引》是為了更好發揮反壟斷執法約談制度作用,規範約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的指引。2023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於2019年6月26日公布了《禁止壟斷協定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制度銜接,現決定廢止《反價格壟斷規定》等2件規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10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定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
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是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的級別,但從規定所規範的範圍是排斥中央國家一級的政府機關即國務院,而專指地方各級政府,包括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所屬部門...
市場監管總局於2019年6月26日公布了《禁止壟斷協定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制度銜接,現決定廢止《反價格壟斷規定》等2件規章...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公共政策措施;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公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年12月24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式規定(2009...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一)價格壟斷協定;(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二、(二)條提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作用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旨在約束政府行為,以確保今後政府出台的各種產業、投資政策,...
(三)主動推動、促成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四)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責令停止,仍然繼續實施壟斷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從重情節。 第二十六條從輕減輕情節 (一)受其...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認定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經營者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三)經營者實施相關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四)經營者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具有排除、...
38.舉報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工商總局或具有執法權的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導入行政建議途徑...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
第二十六條 鑒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主體是行政機關,本指引並未收錄其要點,但鼓勵經營者學習《反壟斷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履行監督職責。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也會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認定原料藥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需要界定...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六)行政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
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強化反壟斷執法,嚴格依法開展經營者集中審查。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著力加強公平競爭倡導,凝聚全社會公平競爭共識,促進公平...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禁止壟斷協定行為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3部規章,統一反壟斷執法程式、尺度和標準。組織召開反壟斷配套規章專題新聞發布會,發表規章解讀文章,在全國...
除本指南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行業協會不得基於行政機關的要求、委託,或者通過與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發布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函件、會議紀要,簽訂合作協定、備忘錄等方式,協助行政機關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第...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18.9.18修訂)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2019.6.26)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20.10.23修正)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2022.3.24修正)禁止壟斷協定暫行...
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加強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新經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
第七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一節 對如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不同認識 第二節 反壟斷法審查起草中的爭議及其處理 第三節 我國反壟斷法的最終選擇及其解讀 第四節 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第八章 反壟斷機構的設定...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2.案情較為複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
加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做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經濟發展中的突出...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十五條 本市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