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階段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
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
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准,但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出於案件偵破需要,對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問題上一直存在對立情緒,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同一張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主要服務
偵查階段
1、刑事律師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審查起訴階段
1、刑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
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
1、刑事律師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工作及作用
概述
由於大多數沒有聘請過律師的人並不十分了解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時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滯後,更重要的是由於有些公職部門中的腐敗分子對律師的牴觸和錯誤的誘導,造成很多人對律師的工作和作用產生了懷疑。本人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經常聽到我的當事人的家屬說:某某人說聘請律師有什麼用?有罪無罪還不是我們說了算!這樣的說法極大的損害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於家屬相信了這樣的說法,並把希望完全寄托在這些人的身上,結果導致錯失良機,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同時還有可能使自己上當受騙,大把的血汗錢也白白的裝進了這些人的腰包。在刑事案件中難道律師就真的沒有任何作用嗎?其實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國內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夠充分的說明。本人就將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讓您能夠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 律師參與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偵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律師在這三個階段中的工作內容、重點、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下面就分別簡單談談。
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犯罪嫌疑人受到
刑訊逼供、
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
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
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
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 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 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
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
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
不起訴決定,被
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被告人的
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託後,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
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
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
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抗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
判決書內容及是否抗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接受委託後,應
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抗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
調查取證(同一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向委託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
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員
申請迴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
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託人,在收到
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
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
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
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工作內容
在刑事法律規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在這樣一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一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並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
司法公正和正義。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為
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擔任
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案卷和
調查取證,參加法庭調查和
法庭辯論等。
死刑覆核階段為被告人辯護,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證據,與承辦法官會面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或不應核准死刑的辯護意見。
辯護策略
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可以成為一名著名學者、教授。但一位學者、教授或法學專家未必一定能成為一位好的刑辯律師。因為刑辯業務不是講課和傳授知識的,而是一種直接的對抗。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
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選準角度
選準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被告人的
辯護人選錯了辯護角度,在法庭上對被害人生前的行為進行攻擊,從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讓審判的法官無法接受其辯護意見,從而導致辯護的失敗。
換位思考
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全面、選準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於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我曾經擔任過一位公安局長受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審中,我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導出“在
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最後,法院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公訴機關也認可了一審判決結果,沒有提出抗訴。所以,我認為,成功的辯護有時不需要浪費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費功夫。
教被告人說話
所講的所謂“教被告人說話”不是要教被告人說謊。是教給被告人說話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擔任一位大學生正當防衛一審
辯護人時,就是用教會被告人的辯護策略達到了成功辯護的目的。在開庭前,我三次會見被告人,告誡他不要在庭審中攻擊受害人(死者)生前的過錯,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願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當我看到審判台上拭淚的法官,聽到受害人親屬失聲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辯護成功啦!法院最後以防衛過當判處被告人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由此可見,教會被告人說話也是辯護成功的策略。
深挖證據
我們都知道,證據是訴訟之王,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多年的刑事辯護實踐證明,深挖證據,是許多刑事案件辯護成功的法寶。如何深挖證據,其實關鍵在於律師的閱卷工作。律師如果對現有的證據材料不認真審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於自身的
調查取證,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較大的風險。偵查機關通過強大的
國家機器取得的證據材料,如果能為律師所用,在法庭審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劍封喉,獲得最佳的辯護效果。
媒體“雙刃劍”
媒體一向被司法界稱之為“雙刃劍”,刑辯律師應慎重使用。
法庭辯論技巧與謀略
法庭辯論技巧系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
辯護人、公訴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畫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常言道:“事實勝於雄辯”,但事實得益於雄辯。司法實踐中,即便有了事實和法律,也並非都能使律師辯論獲得成功,這就要求律師充分施展自己的辯才和謀略。當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各方之間或針鋒相對,或避實就虛,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備,或迂迴包抄,以退為進。此時,一方律師如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實現運籌方略的要求。事實上,雖有好的辯論方案,但臨庭辯論時,因不能把握時機,不善於採取相應的對策,使本已掌握的“鐵證如山”的事實因沒能發揮作用而導致辯論失利的現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見,論辯藝術在律師業務活動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又是品評律師辦案質量及其稱職與否的標準尺度。因此,有必要對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有關技巧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以適應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