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質量許可證申請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加工廠可申請領取質量許可證:
1.領導重視產品質量,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水平較高,機械設備完好,軋工質量和包裝良好,配置必要的檢測儀器,並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組織和制度。
2.棉花內在質量符合出口要求,且交通運輸方便。
3.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出口任務。
4.連續兩年未發生過質量事故和國外索賠。
5.商檢在檢驗中未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
第五條 申請領取質量許可證的程式:各棉花加工廠向各地商檢機構領取“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並按出口棉花質量許可證的考核辦法(各地結合本地情況制定)自查,合格後報當地(縣)棉麻審批,外貿簽署意見後交商檢機構。
第六條 對申請領取質量許可證加工廠的考核: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檢機構會同棉麻、外貿組成考核領導小組,商檢任組長,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工作和審定各地(市)考核小組的評定結果。
2.各地(市)商檢、棉麻、外貿組成本地區的考核小組按“出口棉花質量許可證”考核辦法逐項考核評定,作出評語,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小組審定。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商檢局統一頒發質量許可證。
第八條 經考核未取得質量許可證的工廠,要認真改進,二個月後複查,仍不合格者,下年度再重新申請。
第九條 質量許可證有效期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向商檢機構申請展延有效期,經複查符合條件,由商檢辦理展延通知,逾期不申請,質量許可證即失效。
在有效期內,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
調查屬實,吊銷質量許可證,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1.商檢對已取得質量許可證的工廠不定期抽查,一年內有兩次不符合發證的條件者。
2.國外強烈反映品質、重量或外包裝等問題兩次或遭到國外索賠,責任確屬工廠者。
3.偽造、變造、塗改商檢機構的單證和簽封成交樣品者。
4.經商檢檢驗合格後,擅自換貨,改變商品的質量、重量、包裝者。
5.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擅自發貨者。
6.其它弄虛作假行為者。
第十條 對上述情節嚴重者,除吊銷質量許可證外,應按《商檢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其主管部門應認真查處,嚴重的要提請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檢驗與管理
第十一條 出口棉花實行定廠加工,各有關單位要分工明確,緊密配合,認真貫徹執行經貿部關於出口產品把好供(棉麻)、貿(外貿)、檢(商檢)“三關”的有關規定。各級棉麻部門要把好籽棉收購、加工生產、包裝、檢驗基礎工作的第一關,做到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各級外貿部門要把好產地進貨驗收的第二關,做到不合格的產品不收購。各地商檢機構要把好出口檢驗的最後一關,做到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口,認真執行“既把關、又服務”的工作原則,做到檢驗及時、準確。
第十二條 出口棉花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等要嚴格按照契約、信用證、出口棉小樣(標樣和標準)進行檢驗,認真執行國家商檢局制定的“出口棉花檢驗規程”和“重量鑑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各地區要認真對待出口棉小樣的制定和出口棉標樣、標準的仿製工作,出口棉小樣由省棉麻公司提供具有代表性的棉樣,由三方共同平衡,由商檢簽封。出口棉標樣、標準由國家商檢局、經貿部、商業部聯合制定,由省三方共同仿製。出口棉小樣(標樣、標準)均應在新棉上市前製作完畢。出口棉小樣(標樣、標準)均作為加工廠生產、棉麻、外貿、商檢、交接檢驗和對外理賠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出口棉內不準混入有害雜物(除棉花以外的一切物品),各地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 農戶交售的皮棉和小鋸齒加工的棉花不準出口。
第十六條 對已取得質量許可證的工廠,各地棉麻、外貿和商檢都要加強管理,商檢機構可根據各廠質量的穩定程度,內在品質與出口合格率的情況,逐步實行對加工廠的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口產品鼓勵、獎勵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截留,要充分利用這項獎勵資金,促進生產和提高出口棉花的質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的獎懲辦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經貿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制定,其補充、修改、解釋由國家商檢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商檢條例》和實施細則,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出口棉花基地縣工作制度
一、為提高我國棉花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使我國成為長期的穩定的棉花出口大國,必須建設一批出口棉花基地縣。
出口棉花基地縣擔負著棉花出口的重要任務。農業、供銷、外貿等部門要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做好工作,保證出口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縣農業部門要按照國家計畫組織棉花生產,指導農民種足、種好棉花,提高質量,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要從選育、引進、推廣優良品種入手,提高棉花的內在質量。要嚴格品種管理,逐步做到統一供種,在三、五年內做到一縣一種。基地縣種植的棉花品種,由省農業部門確定。未經國家區域試驗或省審定的品種,不得種植。優良品種要做到單收、單軋、保證純度。
要指導棉農採取科學的耕作制度,提高栽培技術,注意肥水管理,搞好病、蟲綜合防治。
三、供銷社要做好收購、檢驗、加工、打包、儲存工作,確保質量,確保出口貨源,按時完成出口任務。
(一)要根據國家的契約定購任務,及時與生產者(棉農、農場等)簽訂定購契約,發放預購定金,供應化肥、農藥、小農具等生產資料,指導棉農適時採摘,做好分摘、分曬、分存、分售(簡稱“四分”)。做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促進棉花生產。
(二)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新棉花的調查摸底工作。收購站、加工廠要摸清接收範圍內的棉花種植情況,做好收購準備工作,及時收購。
(三)棉花收購站要認真執行“一試五定”的檢驗制度(即批批試軋定衣分,對照標準定品級,手扯尺量定長度,電測器定水份,估驗對照機檢定雜質),做到檢驗準確。要加強管理,按照收購等級分垛堆存;籽棉內無人發、禽畜毛羽、化學纖維、麻纖維、破布繩頭等雜物,保持棉花純度。
收購的籽棉,其等級和質量符合出口需要的由縣棉麻公司統一組織調運,集中到定點加工廠進行加工。
(四)定廠加工、打包的軋花廠,必須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要改進加工工藝,對照出口棉樣進行加工。要控制
車速和台時產量,棉結、索絲等疵點不超過規定標準,保持正常的毛頭率,提高加工質量。要加強管理,嚴防等級混雜,黃白摻混保證一個批號的棉花質量一致;杜絕油污棉和特殊雜物混入棉花內。對等級混雜的籽棉可以根據籽棉的質量情況,採取人工挑選,大清大排,精心操作,加工出符合出口要求的棉花。
棉包用新布、新鐵絲(小包用12號,大包用8號鐵絲)或新鋼帶綑紮,做到棉包完整,無破包斷絲。凡配有大包型打包機的加工廠,全部提供大包裝棉花出口。棉包的重量要準確,刷嘜重量要與過磅重量完全一致。包與包之間的重量上、下差不超過5%。要按規定刷嘜,字跡清晰。
棉花加工廠要在加工過程中按照規定,做好留樣工作。
(五)縣棉麻公司要認真做好出口棉的初驗工作。根據加工廠的留樣,按照國家商檢局“出口棉花檢驗規程”檢驗品級、長度,測定水份、雜質。有測試站的縣,加測卜氏強力和馬克隆值兩項指標。經檢驗合格的棉花,由縣棉麻公司簽發“棉花檢驗證書”,憑該證書由當地外貿向商檢機構申請出口報驗。
要提高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做到檢驗準確。
四、縣棉麻公司、外貿公司要根據新棉生長情況,經過縝密的分析研究,在八月下旬向省棉麻公司、紡織品分公司提報第一批出口貨源。新棉開始收購後,向省選送有代表性的各等級棉樣。十月中旬,根據前期收購等級,向省提報第二批出口貨源;十二月底前提報全年出口貨源。
縣棉麻公司、外貿公司提報的出口貨源,經省棉麻公司、紡織品分公司審核匯總後,報送商業部棉麻局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作為對外成交的重要依據,如有較大變化,應及時向省公司報告。
五、縣棉麻公司要根據省下達的出口計畫和提報的出口貨源組織加工廠進行加工備貨。並根據對外成交契約的交貨期限急用的先加工,確保如期出運。備好的出口貨源,不能移作它用。要按月向省棉麻公司、紡織品進出口分公司報送備貨完成情況。
六、縣外貿公司要了解棉花生產、收購、加工、檢驗、備貨等情況,發現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在接到成交契約後,要立即通知棉麻公司,並按照契約條款,做好發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準時把棉花發運到指定的港口。
發運的棉花,必須等級相符,經過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單證齊全,包裝完整,重量準確。裝運棉花的車船必須打掃乾淨;如清掃後仍有污染的,要加以苫墊。裝運過硫磺的車船,嚴禁裝運棉花;露天堆存在車站、碼頭待運的棉花和使用敞車裝運的棉花都要嚴加苫蓋,防止棉花被污染、雨淋,發生水漬、霉變。
七、為共同做好棉花出口工作,縣農業局、供銷社、外貿局要建立聯繫制度,互通信息,定期檢查出口計畫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問題。要向當地黨政領導請示匯報和向省、地(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取得支持,保證出口計畫的完成。
要不斷總結
經驗,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年終要寫出書面總結上報。要建立獎懲制度,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責任事故要通報批評、處分,嚴重的要提請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