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8年11月28日發布,自1998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國務院在棉花生產、流通、儲備、消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棉花生產的發展,滿足了紡織用棉和其他用棉的需要。實踐證明,這些政策和改革措施是適時的、正確的,為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創造了必要條件。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棉花資源充裕,棉花替代品逐步增多,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時機已基本成熟。為此,國務院決定從1999棉花年度開始進一步改革棉花流通體制。
一、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起在國家巨觀調控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實現棉花資源合理配置的新體制。國家在管好棉花儲備、進出口和強化棉花質量監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價格形成機制,拓寬棉花經營渠道,轉換棉花企業經營機制,降低流通費用,建立新型的產銷關係。
二、建立政府指導下市場形成棉花價格的機制
從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購價格、銷售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國家不再作統一規定。國家主要通過儲備調節和進出口調節等經濟手段調控棉花市場,防止棉花價格的大起大落。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棉花供求狀況、棉花生產成本、糧棉比價以及國際市場棉價等因素,在每年冬小麥播種前發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購指導性價格、指導性種植計畫及國內外棉花供求信息,引導棉花生產,促進總量平衡。遇有特殊情況,國家可在一定時期內對棉花收購價格或銷售價格規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寬棉花經營渠道,減少流通環節
供銷社及其棉花企業、農業部門所屬的良種棉加工廠和國營農場、經資格認定的紡織企業均可以直接收購、加工和經營棉花。個體棉販及其他任何未經資格認定的單位,一律不得收購、加工棉花。鼓勵紡織企業、紡織產品出口企業及其他用棉單位,通過委託、代理等多種形式到基層供銷社、棉花加工廠或縣級棉麻公司直接採購棉花;鼓勵積極創造條件,與產棉區簽訂長期的購銷契約,建立棉花生產基地,以穩定產銷關係。有條件的產棉區要大力發展棉農合作組織,加工和經營其生產的棉花,逐步與紡織企業產供銷一體化的產業化組織。
實行棉花收購、加工的資格認定製度。棉花收購單位必須有規定數量的自有資金、具備執業資格的質量檢驗人員和必要的倉儲設施;棉花加工單位必須有符合規定的設備和經營場所。具體資格和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資格審定並嚴格監督。資格審定要充分聽取經貿委和供銷社的意見。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
目前全國籽棉加工能力已嚴重過剩。棉花經營渠道拓寬後,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項目,更不得生產和使用已被取締的小軋花機、土打包機。棉花收購、經營單位可以通過聯營、租賃、兼併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銷社棉花經營單位現有設施和加工能力。
四、完善儲備棉管理體制,實行儲備與經營分開
為確保國家對棉花市場的有效調控,必須強化國家對儲備棉的管理,使之儲得進、調得動、用得上,並能出陳儲新,定期輪換。國家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中央財政承受能力確定國家儲備棉規模。儲備棉的收儲、輪換、拋售計畫以及收購和出庫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單位制定。國家儲備棉收購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排專項貸款,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儲備費用、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繼續委託供銷合作總社承擔國家儲備棉管理任務,負責具體組織儲備棉的購進、拋售、調運、輪換;通過招標和簽訂契約的方式落實國家儲備棉的承儲單位,並對儲備數量和儲備棉質量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國家儲備棉棉權屬國務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凡承擔國家儲備棉任務的企業,必須堅持專庫、專賬、專人管理,將國家儲備棉與企業自行經營的棉花嚴格分開。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不能承擔國家儲備棉任務。國家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國家儲備棉承儲單位的審計監督。
省級政府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棉花供求平衡形勢,自行確定是否建立地方儲備,儲備數量報國家計委備案,所需費用、利息等由同級財政支付,參照國家儲備棉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五、推行公證檢驗制度,加強對棉花質量的監督管理
棉花經營渠道拓寬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棉花質量、標準的管理和監督。供銷社棉花企業及其他棉花經營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棉花檢驗規程和質量標準,確保收購、加工、調撥和儲備各環節的棉花質量。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所屬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要做好棉花收購、加工、調撥、儲備等環節的質量監督執法工作,對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壞棉花資源的行為要嚴厲打擊。逐步推行棉花公證檢驗制度。從1999年度起,首先做到,國家委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國家儲備棉入庫、出庫實行強制性公證檢驗,檢驗證書作為國家掌握儲備棉數量、質量的憑證和財政支付費用、利息的主要依據;對經營性棉花實行申報公證檢驗,供需任何一方都可委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進行公證檢驗,檢驗證書和為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公證檢驗不收取費用,實施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據此原則商有關部門制定。
加快棉花國家標準改革,具體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於1999棉花年度試行。
六、培育棉花交易市場,促進棉花有序流通
棉花是大宗的工業原料,其流通方式主要是契約訂貨、直達供貨,培育棉花市場關鍵是要建立起反應靈敏的棉花供求和價格信息系統。要加強建立以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為中心、以棉花集中產銷區為依託、實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的全國棉花交易網路,充分發揮其價格形成和信息傳遞功能。要完善交易規則,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國家利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採購和投放國家儲備棉,對棉花供求和價格進行調控。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支持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正常運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盲目興建棉花交易市場;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棉花的收購、交易和運銷。
七、分清職責,做好棉花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工作
棉花收購渠道拓寬後,供銷社棉花企業的收購資金繼續由農業發展銀行供應,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及時還欠”。即:收購多少棉花,貸多少款;銷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貸款本息;實現的稅後利潤首先歸還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財務掛帳。由農業發展銀行供應收購資金的供銷社棉花企業,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不得在其他銀行多頭開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棉花收購資金,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紡織企業收購棉花所需資金由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供應。為促進紡織企業多購棉、多用國產棉,銀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庫存量來安排購棉資金貸款數額和貸款期限,並加強監管,實行“庫貸掛鈎”,防止挪用。紡織企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分期歸還拖欠供銷社棉花企業的貨款。其他棉花經營單位所需的購棉貸款,由其開戶銀行按規定辦理。
八、加強棉花進出口管理,確保有效的巨觀調控
我國紡織工業必須立足於使用國內原料。棉花經營放開後,棉花進出口繼續由國家統一安排,由國家核准的企業經營。加工貿易進口的棉花納入國家配額管理。國家採取措施適當擴大棉花出口,鼓勵紡織企業使用國產棉生產出口產品;對加工貿易要嚴格台賬管理和核銷制度,嚴厲打擊以加工貿易為名走私、販私棉花、棉紗的行為。
九、調整最佳化棉花生產布局,努力提高棉花單產
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棉花供求關係的變化,調整最佳化棉花生產布局勢在必行。近幾年,要放緩新疆棉區發展步伐,在2000年以前棉花播種面積保持現有水平;適當減少長江流域棉區面積;進一步壓縮黃河流域棉區面積。今後我國穩定棉花生產以及提高棉農收益主要靠提高棉花單位面積產量和品質。產棉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加大科技興棉投入力度,搞好優質品種和重大技術的推廣,加強病蟲害防治,促進棉花高產、優質、高效。
十、規範棉花企業與供銷社的關係,深化棉花企業改革
各地供銷社棉花企業都要適應棉花流通體制改革要求,面向市場,在經營體制上與供銷社徹底分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要實行棉花儲備與經營分開,棉花收儲和籽棉加工業務與多種經營分開,供銷社棉花企業的多種經營要設立獨立法人,單獨在商業銀行開戶,不得占用棉花收購貸款。
要深化棉花企業內部改革,加快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費用。要實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要大力發展代理、貿工農一體化等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行銷方式。供銷社棉花企業是棉花流通的主要力量,要克服當前棉花壓庫等困難,千方百計做好棉花購銷工作,在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棉價中發揮重要作用。
十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棉花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改革棉花流通體制是1999年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紮實細緻地做好各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棉花主產區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儘快制定本地區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辦法。長期以來各級供銷社在扶持棉花生產、銜接棉花產需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要繼續發揮優勢,與農業部門一道共同抓好棉花產前、產中、產後的各項為農服務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從改革的大局出發,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妥善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棉花流通體制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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