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在棉花採摘、交售、加工過程中混入異性纖維的暫行規定

《避免在棉花採摘、交售、加工過程中混入異性纖維的暫行規定》在2002.10.14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農業部,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避免在棉花採摘、交售、加工過程中混入異性纖維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農業部,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頒布時間:2002.10.14
  • 實施時間:2002.10.30
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棉花質量和棉紡織品出口競爭力,鼓勵使用國產棉花,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棉花生產、經營活動的棉花生產者(含農民和棉花生產企業)、棉花經營者(含棉花收購、加工、銷售)、紡織用棉企業。
第三條 異性纖維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纖維,如化學纖維、絲、麻、毛髮、塑膠繩等。
第四條 農民和棉花生產企業在棉花生產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摘、晾曬、交售棉花時,應當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裝;用棉布口袋盛裝棉花;用棉繩、棉線綁紮棉袋口。禁止使用化纖編織袋等非棉布口袋盛裝棉花;禁止使用有色的或非棉線繩扎棉袋口。
(二)晾曬籽棉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防護管理,防止混入異性纖維。
第五條 棉花收購企業應嚴格按棉花國家標準收購棉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購籽棉時應當對交售者籽棉盛裝物、綁紮物進行檢查,發現使用化纖編織袋、有色棉線或非棉線(繩)等物品的,應當拒絕收購。
(二)收購籽棉時發現籽棉中混有異性纖維、色纖維及其他危害性雜物的,應當責成交售者挑揀乾淨後收購;交售者拒絕挑揀或挑揀不乾淨的,可以拒絕收購或由收購者挑揀乾淨後根據異性纖維含量相應降價收購。
(三)已購進的籽棉,應當在上垛前組織人力進行檢查,發現異性纖維應當予以排除。
(四)在籽棉收購、運輸、存放等環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異性纖維。
(五)應當為農民免費或以成本價提供盛裝籽棉的棉布口袋及其他所需物品。
第六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嚴格按棉花國家標準加工棉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清理異性纖維的工序。加工籽棉前發現混有異性纖維、色纖維及其他危害性雜物的,須組織人力挑揀乾淨後加工。
(二)加強待加工籽棉的存放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異性纖維。
(三)對批量成包皮棉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異性纖維檢驗,應當在棉花標識中明示“有、無或未發現”字樣,並在檢驗證書上註明。
棉花加工企業收購籽棉時,同時應當遵守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紡織用棉企業與供棉企業可以根據棉花中有、無混入異性纖維情況對棉花制定加價、降價、索賠、拒收和退貨的規定。有關條款應當在雙方簽定的棉花購銷契約中約定。
第八條 以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三)項和第六條第(一)、(三)項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按照《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棉花收購企業收購棉花,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檢機關提交原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棉花收購資格。
(二)棉花加工企業加工棉花,不按照國家標準分揀、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檢機關提交原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棉花加工資格。
(三)棉花加工企業銷售皮棉時未將棉花中異性纖維情況在外包裝上標識或標識與實物不符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產棉縣、鄉人民政府及其農業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利用多種方式引導和教育農民、棉花生產企業自覺遵守第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產棉區市、縣、鄉人民政府及省、市、縣農業、紡織、供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依據本規定做好排除異性纖維的宣傳、組織、引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對違反本規定收購及加工後的棉花中異性纖維含量較多且屢教不改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可停止對其提供棉花收購貸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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