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在1997.11.20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出口包裝質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的所有企業。
第三條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管理全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制度工作,負責制定管理辦法、認可檢測試驗室、審批《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考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管理資格證書和檢查考核工作。
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直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直屬商檢局)管理和辦理本地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質量許可證)工作,負責組織抽樣、進行預審、實施考核、頒發、吊銷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須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方可生產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商檢機構憑出口質量許可證接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無法形成規模生產的特殊包裝的生產企業,直屬商檢局可對其採取臨時許可,批准使用臨時編號,並嚴格檢驗和監督管理。臨時編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二章 申請和頒發程式
第五條 施行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須向所在地直屬商檢局辦理申請手續並提供下列檔案:
1.營業執照或其複印件;
2.生產用主要設備、機器、工藝裝備、儀器明細表;
3.現行的質量手冊或質量管理檔案;
4.主要外購及外廠協助生產部件明細表;
5.必要的檢驗、試驗用設備儀器明細表。
第六條 直屬商檢局參照《實施細則》進行企業申請資料預審,並於規定期限內對申請企業產品抽樣、封樣送國家商檢局認可的包裝檢測試驗室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包裝性能檢驗。預審後對產品檢測合格並具備考核條件的企業受理其申請。
第七條 直屬商檢局組織考核小組按《實施細則》對企業進行考核並於60天內完成考核評定工作。
第八條 實施考核小組由3-5人組成,成員必須持有國家商檢局頒發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考核資格證書或質量體系評審員證書。國家商檢局負責對該考核資格證書的管理髮放及對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九條 企業經過考核合格,直屬商檢局為其頒發出口質量許可證。已取得出口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ISO9000)合格證書的企業,其與《實施細則》相同的考核項目評審結果可等同採用免於考核。出口質量許可證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不合格通知下達6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條 直屬商檢局每年10月將本地區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報國家商檢局備案。國家商檢局對出口質量許可證考核工作質量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十一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獲證企業在其出口質量許可證期滿前6個月可提出複查申請,經按《實施細則》複查合格後,換髮新的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已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實施細則》或質量體系要求進行管理,每年按《實施細則》自查一次並將自查結果報發證機關。商檢機構對獲證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企業年度自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的,須報發證機關審核或重新考核:
(一)變更質量體系的;
(二)改變產品設計的;
(三)增加新類型產品的;
(四)遷移生產地址的。
第十四條 企業在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出口質量許可證並報國家商檢局備案;
(一)一年內因包裝質量問題發生兩次索賠或退貨者,或發生出口運輸事故的;
(二)直屬商檢局按周期檢驗規定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半年內檢驗累計批次合格率低於80%者;或經連續二次抽樣檢驗不合格,限期改進後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三)直屬商檢局對獲證企業產品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對企業年度自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實施細則》的,責成企業限期改進,逾期或改進後仍達不到《實施細則》要求的;
(四)轉讓出口質量許可證的。
被吊銷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吊銷通知下達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企業對直屬商檢局不予頒發出口質量許可證或者對被吊銷出口質量許可證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原直屬商檢局或者國家商檢局申請複議。
第十六條 偽造、盜用、轉讓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條款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企業實施考核及監督檢查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考核及監督檢查紀律,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測或考核結果的,依據《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條款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商檢機構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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