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應稅勞務

兼營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例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於住宿和餐飲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銷售商品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這種經營方式就屬於兼營行為。

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在於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它們的區別在於: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沙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和勞務價款是同時從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地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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