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發票

餐飲發票

餐飲發票是餐飲業業專用發票。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餐飲發票
  • 概述:分為機打和定額2種
  • 用途: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 營業稅: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如何兌獎,營業稅,

如何兌獎

餐飲發票中獎獎金在500以下的,可以直接在領發票處兌獎,500以上的則需要到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去兌獎,通常發票背面都有說明的。

營業稅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後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徵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徵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徵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徵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徵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遊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徵稅範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菸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徵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製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櫃檯,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製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於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複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徵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提供的服務業發票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地區在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的,從試點日期開始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