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率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值稅
  • 外文名:value added tax(VAT)
  • 類型:徵收稅種
  • 定義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解釋,分類,特殊情況,

解釋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以(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分類

2017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稅率為3%。

特殊情況

增值稅稅率有個特殊徵收率,4%徵收率減半徵收,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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