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由六盤水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 頒布單位:六盤水人民政府
  • 根據:《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目的:推進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人民政府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保證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根據中央、省有關會議規定及《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檔案內容

一、會議類型
(一)《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確定的會議。包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研究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等。
(二)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冠名“六盤水市×××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報全市重要形勢,安排部署事關全局、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門(行業)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冠名“全市×××會議”,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涉及有關係統、行業、領域的重要業務工作。
二、會議組織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按《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組織和承辦。
(二)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承辦。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由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受委託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部門(單位)負責會務工作。
(四)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召開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收看收聽的全國性、全省性電視電話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單位、省直部門和單位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會務工作由市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會務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會務工作由部門和單位負責。
三、會議審批
(一)審批原則。
1.減少會議數量。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無需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部門組織召開,可以合併召開的儘可能合併召開,性質接近的會議應相對集中時間召開,參會人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會議一律套開;能開小型會的不得開大會,能開短會的不得開長會;會議內容不需要討論的,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或網路高清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市直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2.控制會議規模。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特區、區)一級,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到鄉(鎮)一級;各類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參加,不安排與會議內容關係不大的單位和人員陪會。
3.簡化會議程式。全市性工作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重要工作會議直接開到鄉(鎮)一級的,會期最長不超過2天,縣(特區、區)不再開會層層傳達貫徹。會議要控制發言交流人員,原則只安排1位領導講話,時間控制在90分鐘以內;能印發書面材料的,不再安排交流發言,對確實需要交流發言的,不超過5人,每位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會議主持詞儘量簡短,不層層介紹出席人員名單,不重複與會領導講話內容。
4.嚴格經費管理。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應納入全年工作計畫,會議經費納入主辦單位年度預算,嚴格按財務制度進行預決算,不得超額使用,不得向企事業單位和與會人員攤派、轉嫁。
按照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全市性會議不得在風景區召開,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等與會議無關的活動,會場布置應莊嚴、大方、樸素;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板;不得贈送禮品、土特產或發放紀念品。未經批准召開的會議,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5.切實改進會風。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各類工作會議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文藝演出、聯誼活動。有頒獎儀式的,事先把獎品、證書等按順序依次擺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禮賓人員傳遞;有慶典儀式的,不安排禮賓人員引領、戴花;有簽字儀式的,不安排禮賓人員引導、服務;不掛橫幅、氣球、彩飄,不設定拱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直各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不得安排在客服有麻將機的賓館召開。
(二)審批程式。
1.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擬定會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後,報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意見,商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會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部門(行業)會議,要嚴格控制並實行計畫管理。會議方案必須提前20天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未經批准,部門(行業)不能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2.市人民政府及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不請縣(特區、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確需縣(特區、區)黨委主要領導參加的,須報市委批准。
3.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專項業務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原則上不邀請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出席。如因工作需要確需以上領導參加的,原則上應提前5天送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核,並報請市長同意後方可召開。
4.各部門(單位)自行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但應對突發事件的業務性工作會議除外。
(三)審批內容。
1.會議召開事由。
2.會議名稱、時間、地點。
3.會議議程。
4.會議參加人員、會議規模。
5.會議擬邀請出席的市領導、會議主持人及匯報人、發言人。
6.會議擬印發的檔案、發言、交流等材料。
7.市領導講話代擬稿。
8.新聞報導安排。大型會議應同時報送應急預案。
四、會議服務
(一)人員落實。提前落實參會人員,督促不能參會的人員履行請假手續,追蹤未按時到會的人員,並向會議主持人及時報告參會人員到會情況。
(二)會場服務。根據會議需要做好會場布置有關工作,如安排會場座次並繪製會場坐席圖,搭建主席台,設定發言席、簽字席,落實領導休息室,調試話筒音響、投影視頻設備、燈光和空調,擺放座牌、檔案資料等。
會前做好會議簽到,引導參會人員入座,大型會議發放坐席圖。會議期間安排專人在會場內統籌協調、維持秩序,及時處置現場突髮狀況。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根據會議需要做好錄音、錄像相關安排。
(三)材料準備和存檔。參會單位要按會議要求認真準備會議材料,並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議檔案、材料要兼具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減少對有關工作意義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論述,做到條理清楚,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意見明確。會議檔案、材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部門(單位)按程式送審,並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印製,提前發放參會人員。
會議結束後,會議承辦單位要將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名單、簽到單、會議記錄、會議檔案(包括正式檔案、領導講話、參閱件等)、會議新聞稿、會議紀要、會議簡報等紙質材料整理立卷歸檔,有電子和影像資料的要同時刻錄電子光碟。
五、會議紀律
(一)市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副市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會議,可根據工作分工,由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參加。參會單位要嚴格按照會議要求派員參會並反饋人員名單,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參加會議的,應以公函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參會單位不能隨意更換參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向市人民政府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專題會議、工作會議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請假;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可以指定與會議內容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不能安排科級幹部代替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二)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服從會議安排,準時到會,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自覺維護會場秩序,集中精力開好會。會議期間關閉通訊工具或設定為振動無聲狀態,不得在會場內隨意交談、走動,不得閱讀與會議無關的資料和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不得長時間滯留會場外及從事其他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三)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會議檔案,對標有密級或“會後收回”字樣的檔案,會後即退會議工作人員。
(四)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安排記錄並撰寫紀要,其他單位不得私自錄音、拍照、錄像和整理會議記錄。會議作出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不得隨意擴散會議討論情況。對無故不按要求參加會議、違反會議紀律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
六、會議落實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分工,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並將有關落實情況反饋會議主持人。其中,專題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的,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由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書長牽頭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邀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督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市人民政府會議有關精神,及時推進有關工作,在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對會議落實情況加強調度和督辦,並將督查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市長、有關副市長、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報告。對會議精神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
(四)市人民政府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有關精神,除保密事項外,應經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簽後向社會公布,及時準確地宣傳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工作進展及重要事件的處理等情況,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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