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六因:梵語s!ad!-hetavah!。
【六因】
1.指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等之因地六位。
2.凡有為法的生起,必依因與緣的和合,論因體,有六種,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
說明
六因之分別依據,乃其功用;若以體別為依據,則僅有四種。智生因中之智,為立者之智;智了因中之智,為敵者之智,其體各異,不能歸併。言生因中之言與言了因中之言,同指立者所用之言語;義生因中之義與義了因中之義,同為立者言語所包含之意義。以故言生因與言了因原為一體,義生因與義了因亦是一體,故六因僅有四體。
六因之間,有層層之因果關係。就生因方面言,必須立者有智,方能認識義理,並且用言語來表達,故智生因乃言義二生因之因,言義二生因乃智生
因之果。言義二生因雖同為智生
因之果,然二者亦存因果關係。立者知曉義理之後,始用言語表達,故義生因又為言生因之因,言生因為義生
因之果。就了因方面言,立者之言語與其所涵之義理,引發敵者之智,令其了悟正理,故言了因與義了因同為智了因之因,智了因為言義二了
因之果。敵者聽了立者所說之言語,方得體會其中所涵之義理,故言了因又為義了因之因,義了因為言了
因之果。
六因之中,因明最重視言生因與智了因。立者雖有充分之理由證明自家之主張,然若默而不說,敵者無從知其理由如何,更無從信其宗體之確能成立。故欲使敵者領悟,須將自家理由明白說出。敵者聽聞立者表示理由之言語,始能發生正智。言生因乃令敵者了悟之根本所在,故因明稱之為正生,智義二生因處於輔助地位,故稱為兼生。就了因而言,敵者所以能了悟,在於自家之有智,否則言與義無從為之啟發,故智了因可說為正了,其餘二了因為兼了。[因明入正理論卷上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
將一切法之因分為六種
能作因(梵ka^ran!a -hetu)
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
⑴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
⑵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
增上果。
俱有因(梵sahabhu^ -hetu)
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
⑴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
⑵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
同類因(梵sabha^ga -hetu)
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
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
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
等流果。
相應因(梵samprayukta -hetu)
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
遍行因(梵sarvatraga -hetu)
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
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
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
身見、
邊見、
邪見、
見取見、
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
異熟因(梵vipa^ka -hetu)
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
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系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
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
異熟果。[俱舍論卷六、發智論卷一、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至卷二十一、
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入阿毗達磨論卷下、俱舍論釋頌疏義疏卷中本](參閱‘因’2269)
將無始以來之妄想習因分為六種
(一)當有因,又作當因。妄想之識(因)招當有之果報。
(二)相屬因,又作相續因。一念之妄心,內依八識,外緣六塵,作業招果,現行薰種子,種子起現行,
三世相續而不絕。
(三)相因,前念滅後念續生之善惡業相。
(四)能作因,又稱作因。諸識轉變而生諸法。
(五)顯了因,又稱了因、顯示因。由妄想之故,所作之事生,能作如燈,所作如色,顯現分明。
(六)觀待因,又稱待因、相待因。妄想滅時,涅盤生起。待妄想斷盡而生,故稱為相待。[大乘入楞伽經卷二、入楞伽經卷三、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二]
因明用語
因明三支作法中,第二之因(理由)分為二類六種。二類為生因、了因。能生諸法者,稱為生因,如谷麥之種子,能生根發芽;以智慧照了法性之理,為輔助生成之
資緣者,稱為了因,如燈之照物,
了了可見。此生因、了因各有言、智、義三層,故合稱六因。即:
(一)言生因,即立者(立論者)所用以舉因之言語,敵者(問難者)依之而能生解。如立者言‘所作性故’(因),敵者聞之,藉以了悟‘聲是無常’(宗),故稱生因。
(二)智生因,即指立者起言之智;蓋智為立言之本,故此智即是言生因之因,稱為智生因。立者舉‘所作性故’(因)之前,必已知聲是無常,亦已知聲之所以無常,乃聲是所作之故。
(三)義生因,有二義:⑴道理義,指言語中所涵之意義,亦即聲是所作之理。⑵境界義,乃言語所指之對象,亦即聲是所作之事實。言語所以能使人了悟,全靠其所涵之意義及所指之對象,故言語之義亦歸入生因。
(四)智了因,指敵者之智慧與知識而言。敵者能解立者之言,了悟所說之宗與因,全知知識,故稱智了因。
(五)言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如所作性故),敵者依此言了解所立(如聲是無常)。敵者若無智慧,誠然不會了悟,然若僅有智而無立者言語之啟發,依然無從了悟。敵者之智必待立者之言語刺激,而後始能發揮了悟之作用,言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六)義了因,指立者能立之言所詮之義。如以‘所作性故’例,即指其所涵之義理與其所指之對象。敵者所以能了悟聲之為無常,是靠‘所作性故’所表示之意義。義為智了因之因,故亦為了因。、
注釋:
^《俱舍論》:“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偏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順正理論》:“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
^《大毗婆沙論》卷16:“然此六因非契經說,契經但說有四緣性,謂因緣性,廣說乃至增上緣性。”
^《入阿毗達磨論》(下):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大智度論》:謂眼與色為緣,能生眼識;乃至意與法為緣,能生意識等,皆名能作因。
^《入阿毗達磨論》(下):謂心王與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然。故名俱有因。
^《大智度論》:俱有因,亦名共因,謂心與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濟,故名俱有因。
^《入阿毗達磨論》(下):如過去善法與現在善法為因,現在善法與未來善法為因,惡法亦然。故名同類因。
^《大智度論》:同類因,亦名自種因,謂過去善法與現在善法為因,現在善法與未來善法為因,故名同類因。惡、無記法,亦復如是。
^《入阿毗達磨論》(下):謂心王與心所互相應也。以心王為因,則起心所。以心所為因,則起心王。彼此相應,名相應因。
^《大智度論》:應,當也。謂心王與心所共相應,故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故名相應因。
^《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何俱有因乃至廣說。問:相應,俱有,二因何異?有說:無異。一剎那受與想等法,為二因故,是故於此,應作是說:若相應因;即俱有因。有俱有因,非相應因。謂不相應俱有因是。如是說者;二因有異,雖依一法;而義別故。問:若爾;二因有何差別?答:名即差別。謂名相應因,名俱有因。複次為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複次同一所依,一行相,一所緣義,是相應因。同一生,一老,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義,是俱有因。複次如執杖義,是相應因。如執杖已,有所作義,是俱有因。複次如連手義,是相應因。如連手已,渡暴河義,是俱有因。複次相隨順義,是相應因。不相離義,是俱有因。
^《入阿毗達磨論》(下):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諸法。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
^《大智度論》:謂苦集二諦下惑也。此惑遍於二諦,故名遍行因。(苦諦下惑十使具足,即身見、邊見、見取、戒取、邪見、貪、嗔、痴、慢、疑也。集諦下惑但有七使,除身見、邊見、戒取也。)
^《入阿毗達磨論》(下):今世所行善惡之報,異世而熟,故名異熟因。
^《大智度論》:謂行善惡因,得善惡報,異世而熟,故名異熟因。
^《
俱舍論》(卷六):“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後因果異熟,前因增上果,同類遍等流,俱相應士用。論曰:言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間說鴉足藥草,醉象將軍。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余亦然?有說:余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果實。”
^蓋等流一詞,即指等同流類之意;以因與果之性質同類,故稱等流。據俱舍論卷六載,等流果系自‘六因’中之同類因、遍行因而來。《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
^《俱舍論》(卷六),能作因唯無障住,若與勝力,所得之果即稱增上果,其文云:“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
^《俱舍論》(六卷):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稱,通對此余。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對余非匠,唯增上果。
^《大毗婆沙論》(二十一卷):作功力得者,是士用果。不障礙得者,是增上果。複次財物於作者,是士用果。於用者,是增上果。如諸果實,於種殖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食用者,唯增上果。如諸財物,於營求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能作因指住於無障者,故廣攝有為無為一切法,其體較寬;增上果則約於因果故,除去非因果之無為法,唯攝有為法,其體較狹。
^ 《成唯識論卷》八(大三一·四二中):“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順正理論卷十八、雜阿毗曇心論卷三、瑜伽師地論卷五
^“凡是由因所生之一切有為法均可稱為產生士用果《俱舍論講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