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裁定

公司重組裁定是由法院作出的同意公司進入重組程式的裁定。法院在接到公司重組申請後,可以命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7日之內,將公司債權和股東權利分別編製成冊,並報告總金額。法院在接到申請後,可依職權或依關係人申請,裁定執行特別措施。如凍結公司財產、限制公司業務、限制公司履行債務或行使債權、禁止記名股票的轉讓、禁止關於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的進行、公司董事對公司損害賠償的查定及其財產的凍結等等。

法院選派專門人蜜煮端員對公司進行調查,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在下列情況下,法院不作出重組裁定: 申請程式不設芝才合法; 公司沒有依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道寒凶習; 申請理漏故櫃由不實;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已經解散: 公司已無經營罪良意義。法院作出公司重組的裁定後,應當開具重組裁定書並通知公司主管機寒臭煮榆關,同時選派重組人、重組監督人、決定債權、股權的申報期及場所,公告各股東,並向公司送櫃膠凝達書面重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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