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股權

重組股權是公司在裁定重組之前已經成立,但非依重組程式不得行使其權利的股權。法院在裁定重組公司,確定重組股權時,首先確定股東權的申報期間和場所,並在一定時間內以公告和送達的形式通知股東。股東應按通知的要求進行申報,其中無記名股東應提供足以證明其身份的檔案,記名股東依股東名簿的記載為準。

申報期間截止後,由重組監督人和法院對股東資格進行審查。重組期間,股東原有的權利凍結,其股份也不得隨意轉讓。重組期間,由債權人、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組成重組關係人會議審查和通過重組計畫,對關係到自身利益的提案有表決權。重組結束後,股東按重組後新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如果公司破產,重組股權享有分取公司剩餘資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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