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自治指公司股東作為私法主體,是股東決定自己私法事務,私法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公司法領域的延伸。新的公司法注重發揮公司章程自治,允許公司股東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的設計: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代表人作出選擇性的決定;相應減少公司章程中的絕對記載事項;給公司法以正確的定性和定位,合理確定公司法的規範結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章程自治
  • 外文名: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utonomy
理論基礎,內容,

理論基礎

公司章程自治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思想基礎一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在產生之初就具有主張個性,反對國家強制的意思。它相信人的理性,認為每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自由主義是公司章程 自治產生的思想基礎和必然要求,公司章程自治也更好地印證了自由主義的邏輯思路。自由主義的宗旨是相信人的理性、尊重人的自治、尊重股東對於公司的安排,反對刻意的國家主義構建,這與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是一致的。自由主義與市場經濟也不謀而合,它們都是承認理性的有限性,反對人為的計畫構建,尊重自生自發的秩序。在自由主義看來,公司章程自治的含義有以下三點:(1)人有其理性,理性是私法自治的主觀條件,是人類實現自治的主體性資源。每個股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理性又是有限的。由於知識是分立的,個人所能掌握的知識是極其有限的。(2)人必須自治,不能通過諸如國家計畫之類的東西,為每個人的幸福與發展作出無須自己費心的安排。公司章程自治在公司法上是不可避免的。(3)股東是有理性的,他可以憑藉其理性而在公司的合作秩序中實現自治。人既然有其理性,因而有條件、有能力通過自己的理性選擇,通過自主參與和運作,實現人生價值。
(二)公司章程自治的經濟基礎一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為人們追求物資財富、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個寬闊的舞台。在此過程中,人可以自由的發展,自由的選擇自己交易和合作的對象。公司章程自治恰好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公司章程自治是實現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公司章程自治是抵禦國家權力任意進入公司法領域的手段,在反對國家權力對私法主體的不當干預這一點上與市場經濟的主旨相契合。公司章程自治也是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自由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要求一定的市場主體,要求市場主體享有各方面的自由和競爭。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充滿活力的保證。它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資源得到最最佳化的配置。公司章程自治的觀念反映的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經濟體制對公司法律的基本要求。市場經濟體制為公司章程自治提供了生存空間,反過來,公司章程也為市場經濟帶來了生機與活力。市場經濟與公司章程自治是一對互動的關係。
(三)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學基礎一公司契約理論
公司契約理論認為,公司是契約的產物,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一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組成的網路,或者稱為契約的聯結體”。公司契約理論把公司看作契約,在本質上是公司參與人自治和博弈的結果。公司契約理論將公司視為法律虛擬物,發揮著聯結與公司有關的各項契約的功能。這一理論獲得了相當高的評價,有學者甚至認為,它揭示了“現實的真理”。究其主要原因,在於該學說與公司的私人屬性相契合。它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將公司看作是當事人契約的產物,為反對國家干預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公司契約理論認為公司法人是個人簽訂契約的產物,公司法的功能不是創造公司,而是承認和保護組成公司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這就為公司章程自治提供了法哲學的依據。

內容

公司章程是一種自治性規則,包含著豐富的內容。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訂立自由、公司章程的修改自由與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
(一)訂立公司章程的自由
公司是典型的社團法人,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人們在擬創立公司前,總是會選擇有利於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作為合作夥伴,然後再就設立公司的事項進行磋商達成合意後訂立公司章程。所以從這一點來說公司的設立過程就是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選擇與誰簽訂,簽訂怎樣內容的公司章程都是設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訂立公司章程的自由是公司章程自治內容的首要含義。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3款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77條第4款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設立的由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而發起人以外的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加入的同時其實就是體現了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
公司章程是靜態的,但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新的需要、無法預見的情況和額外的信息可以使人們作出比公司剛建立時更理想的安排。即使公司章程如其最初起草的那樣,在公司設立之時做出了最好的安排,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會有潛在的改進。這時就要求審時度勢地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雖然股東有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但是公司章程被視為公司的憲法,是公司得以生存的靈魂,影響著股東、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員工的權利及義務,影響著公司的治理結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在程式和內容上應該予以限制。公司章程修改必須依法定許可權和法定步驟進行。對公司章程的內容修改主要表現在其不得刪除“絕對應載事項”;不得非經股東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變更股東設定新義務;不得非經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給部分股東設定新權利;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
(三)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
作為自治性規則的公司章程,其內容是通過記載事項表現出來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公司章程記載事項區分為絕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缺少其中一項記載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可能使整個公司章程歸於無效,屬於強制性規範。因此必須逐一、合法記載。任意記載事項指法律未列舉,由公司章程制定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確定的。與公司經營有關的事項。就其性質而言,屬於授權性的法律規範。這些事項記載與否都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一旦記載於公司章程就要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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