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之間,存在著某種個人關係,這種關係很像合夥成員之間的那種相互關係。
1.股東人數的最高限額。在各國公司法中,對其他種類的公司,只規定股東的最低人數,而無最高人數限制,但對有限責任公司,大多規定了最高人數的限制。如韓國公司法第26條規定,股東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有些國家公司法雖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上限人數,如德國、奧地利、義大利等國,但在實踐中,這些國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仍然是有限的。
2.禁止公開募集。公開募集是指面向社會公眾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資本。公開募集是開放性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特有的權利,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公開募集資本。
3.股權轉讓限制。各國普遍限制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經公司承認時,才可以讓予部分出資額,並且此項承認需採取書面形式。
4.股東之間關係更多靠內部契約進行約束。組織機構的設定往往根據公司章程來選擇是否設立及如何設立,在管理上與合夥比較相似。
5.所有權與經營權並未完全分離。股東既管理著公司又承擔著投資的風險,資本與勞動結合較為緊密。這固然使公司喪失了專業化運作的優勢,但卻是每一位股東更有可能本著既有利於公司又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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