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解析

公司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解析

《公司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解析》是2021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賈雲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解析
  • 作者:賈雲喬
  • 出版時間:2021年3月1日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302573784 
  • 定價:69 元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從用人單位招聘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整個用人流程,重點介紹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各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書中穿插了多個真實案例,讓讀者不但可以系統地學習勞動法律的相關知識,還能對勞動法律的套用有更為深入的理解。本書內容全面,邏輯清晰,案例豐富,實用性強,特別適合企業勞動人事管理工作者和普通勞動者閱讀,也適合法學專業學生、對勞動法律業務感興趣的律師、需要勞動法律入門工具書的人員閱讀。另外,本書也適合作為相關培訓機構的教材。

圖書目錄

第1章 招聘與錄用 1
1.1 招聘應明確勞動契約主要內容 1
1.2 招聘主體必須合法 2
1.2.1 用人單位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即開始招用勞動者 2
1.2.2 用人單位喪失經營主體資格後繼續用工 3
1.2.3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非法轉包時的工傷保險責任承擔 5
1.3 招聘內容必須合法 6
1.3.1 招聘中不能對勞動者存在限制或歧視的內容 6
1.3.2 招聘信息不能存在國家法律禁止出現的內容 8
1.4 招聘對象必須合法 9
1.4.1 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 9
1.4.2 不得招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招聘的人員 10
1.4.3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11
1.5 如何制定錄用條件 12
1.5.1 依據崗位提出具體標準 12
1.5.2 進行公示 12
1.5.3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負有舉證責任 13
1.5.4 應當在法定試用期內作出決定 13
1.6 不同方式的錄用通知發放及效力 14
1.6.1 要約邀請 15
1.6.2 要約 15
1.7 特殊情況的錄用 16
1.7.1 錄用涉外、涉港澳台人員應辦理相應手續 16
1.7.2 錄用可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19
1.7.3 錄用存在有效保密協定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 20
第2章 規章制度 22
2.1 含義與效力 22
2.2 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重要作用 23
2.2.1 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23
2.2.2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的討論 24
2.2.3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的平等協商 26
2.3 規章制度的制定 27
2.3.1 應以用人單位為主體制定 27
2.3.2 內容必須合法 28
2.3.2 內容應當合理 29
2.4 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制定步驟 31
2.4.1 規章制度的內容 31
2.4.2 規章制度的制定步驟 31
2.5 規章制度必須進行公示 32
2.6 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33
2.6.1 規章制度應視客觀情況變化及時修改 33
2.6.2 勞務人員謹慎適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4
第3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 35
3.1 勞動契約訂立的形式要求 35
3.1.1 勞動契約應為書面形式,且中文契約文本為正本 35
3.1.2 勞動契約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訂 36
3.1.3 勞動契約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7
3.2 勞動契約訂立的時間要求 37
3.2.1 勞動契約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訂立 37
3.2.2 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 38
3.2.3 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 40
3.2.4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情形 41
3.2.5 特殊崗位的勞動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43
3.2.6 與經許可來華工作的外國人簽訂勞動契約的特殊規定 44
3.3 勞動契約訂立的主體 44
3.3.1 用人單位 44
3.3.2 勞動者 45
3.4 勞動契約的內容 46
3.4.1 勞動契約的必備內容 46
3.4.2 勞動契約的約定內容 47
3.5 勞動契約的期限 48
3.5.1 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期限 48
3.5.2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期限 48
3.5.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的期限 50
3.6 勞動契約無效的情形 50
3.6.1 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的 50
3.6.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51
3.6.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2
3.7 集體契約 53
3.7.1 集體契約、專項集體契約、行業性集體契約、區域性集體契約 53
3.7.2 集體協商代表 54
3.7.3 集體契約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55
3.7.4 集體契約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57
3.7.5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58
3.8 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59
3.8.1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 59
3.8.2 勞動契約的優先適用 60
3.8.3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61
3.8.4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62
3.8.5 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契約也可能成立勞動關係 64
3.8.6 不適用勞動法的幾類人員 65
3.8.7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不屬於勞動契約 66
第4章 試用期、培訓與服務期 67
4.1 試用期 67
4.1.1 試用期的期限 67
4.1.2 縮短試用期與延長試用期 68
4.1.3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況 69
4.2 試用期的內容 70
4.2.1 約定試用期的方式 70
4.2.2 勞動者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71
4.2.3 試用期的評價標準 73
4.3 試用期內如何解除勞動契約 74
4.3.1 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 74
4.3.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 75
4.4 培訓與服務期 76
4.4.1 約定培訓與服務期 76
4.4.2 服務期在試用期內 78
4.4.3 服務期在勞動契約期限內 78
4.4.4 服務期長於勞動契約期限 78
4.5 培訓的內容 79
4.5.1 培訓參與人員 79
4.5.2 培訓協定內容 79
4.5.3 違約責任 80
第5章 保密與競業限制 81
5.1 商業秘密 81
5.1.1 商業秘密的規定 81
5.1.2 用人單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 82
5.2 如何簽訂保密協定 85
5.2.1 簽訂保密協定的主體 85
5.2.2 簽訂保密協定的內容 86
5.2.3 違反保密協定的責任 86
5.3 競業限制 87
5.4 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協定 88
5.4.1 簽訂競業限制協定的主體和時間 88
5.4.2 簽訂競業限制協定的內容 89
5.4.3 競業限制協定的解除 90
5.4.4 競業限制協定的補償金 91
5.4.5 保密費與競業限制協定補償金 91
第6章 工資支付 92
6.1 工資總額 92
6.1.1 工資總額組成 92
6.1.2 計時工資 94
6.1.3 計件工資 95
6.1.4 獎金 96
6.1.5 津貼和補貼 98
6.1.6 加班和加點工資 99
6.1.7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9
6.2 最低工資規定 100
6.2.1 最低工資標準 100
6.2.2 正常勞動 102
6.2.3 不計入最低工資的收入 102
6.2.4 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亦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103
6.2.5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的幾個標準 104
6.3 工資支付 105
6.3.1 剋扣工資 105
6.3.2 拖欠工資 107
6.3.3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107
6.3.4 工資應向勞動者本人發放,並出具工資清單 108
6.3.5 工資應在約定的時間支付,至多以月為周期 109
6.3.6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的情況 109
6.3.7 勞動者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些具體工作後的工資支付 111
第7章 工作時間 112
7.1 工作時間 112
7.1.1 標準工時制 112
7.1.2 不定時工作制 113
7.1.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15
7.2 加班 115
7.2.1 制度工作時間、日工資和小時工資 115
7.2.2 加班費計算基數 116
7.2.3 延時加班 116
7.2.4 休息日加班 117
7.2.5 法定休假日加班 118
7.2.6 不定時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 118
7.2.7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 119
7.2.8 加班的舉證責任 120
7.3 用人單位的加班管理 120
7.3.1 用人單位應明確加班的具體審批程式 120
7.3.2 用人單位應保留加班費支付表 121
7.4 未依法支付工資的法律後果 121
7.4.1 未依法支付工資的形式 121
7.4.2 未依法支付工資的後果 122
第8章 請假與休假 124
8.1 依據 124
8.1.1 法定依據 124
8.1.2 規章制度 125
8.2 常見假期 125
8.2.1 法定節假日 125
8.2.2 每周休息日 127
8.2.3 事假 127
8.2.4 病假 128
8.2.5 婚假 130
8.2.6 產假 132
8.2.7 喪假 133
8.2.8 帶薪年休假 133
8.2.9 探親假 135
8.2.10 公假 136
第9章 五險一金 138
9.1 社會保險與公積金的強制性 138
9.1.1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 138
9.1.2 公積金的強制性 142
9.2 基本養老保險 144
9.2.1 適用範圍 144
9.2.2 繳費基數與比例 146
9.3 基本醫療保險 148
9.3.1 適用範圍 148
9.3.2 繳費基數與比例 148
9.4 失業保險 149
9.4.1 適用範圍 149
9.4.2 繳費基數與比例 150
9.5 生育保險 150
9.5.1 適用範圍 150
9.5.2 繳費基數與比例 151
9.6 工傷保險 152
9.6.1 適用範圍 152
9.6.2 繳費基數與比例 153
9.6.3 未足額繳納的法律後果 154
9.6.4 工傷認定 156
9.6.5 工傷申報的主體和時間 158
9.6.6 工傷申報 160
9.6.7 勞動能力鑑定 161
9.6.8 工傷待遇 162
9.6.9 對工傷職工的安置 164
9.7 住房公積金 165
9.7.1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165
9.7.2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166
第10章 企業年金 168
10.1 企業年金 168
10.2 企業年金受託人 169
10.3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170
10.4 企業年金方案的內容 171
10.5 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 172
10.6 企業年金的領取條件 172
10.7 企業年金的監督管理 173
第11章 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 175
11.1 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 175
11.2 股權不能作為工資 177
11.3 常見持股方案的設定 178
11.4 勞動者相關權益的確認 179
第12章 安全生產 180
12.1 用人單位自身應盡義務 180
12.1.1 嚴格標準,設立規章制度 180
12.1.2 確定範圍與考核 181
12.1.3 安全設備需符合標準 182
12.1.4 應急救援 183
12.1.5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 183
12.2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義務 184
12.2.1 組織培訓並記錄 184
12.2.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185
12.2.3 特種人員持證上崗 185
12.2.4 如實告知義務 185
12.2.5 不得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 187
第13章 職業病防護 188
13.1 用人單位自身應盡義務 188
13.1.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188
13.1.2 建立、健全防護措施 189XIII
13.1.3 新改擴建項目 190
13.1.4 專人負責日常監測 190
13.2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義務 191
13.2.1 如實告知 191
13.2.2 做好培訓 192
13.2.3 定期進行職業病檢查 192
13.2.4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特殊時期女職工從事限制從事的工作 194
13.2.5 勞動者發生職業病的處理 195
13.2.6 職業病病人的費用承擔 196
13.2.7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不影響其待遇 196
第14章 勞動保護 198
14.1 常見勞動保護 198
14.1.1 防暑降溫 198
14.1.2 對在特殊情況下從事勞動或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應當縮短工作時間 200
14.2 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 201
14.2.1 招收未成年工應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憑證 201
14.2.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202
14.2.3 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體檢 203
14.3 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04
14.3.1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204
14.3.2 用人單位不得對“三期”女職工採取不當對待 205
14.3.3 女職工孕期勞動的特殊安排 207
第15章 勞動契約的變更、中止和續訂 208
15.1 勞動契約的變更 208
15.2 勞動契約的協商變更 208
15.3 勞動契約的法定變更 210
15.3.1 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210
15.3.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10
15.3.3 勞動者工傷致殘的 211
15.3.4 女職工孕期 212
15.3.5 職業禁忌及健康損害調崗 212
15.3.6 脫密期調崗 213
15.3.7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的調崗 214
15.4 勞動契約變更的程式 215
15.5 用人單位未依法依規變更勞動契約的後果 215
15.6 勞動契約的中止 217
15.7 勞動契約的續訂 217
15.7.1 用人單位於勞動契約期滿前的應對措施 218
15.7.2 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219
15.7.3 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一 220
15.7.4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二 222
15.7.5 與外國人續訂勞動契約應履行相關手續 222
第16章 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 224
16.1 勞動契約法定終止情形 224
16.2 勞動契約不得直接終止情形 225
16.3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 226
16.3.1 協商時應體現自願、平等、合法原則 226
16.3.2 用人單位提出且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26
16.4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 227
16.4.1 勞動者應提前三十日或於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27
16.4.2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戶口、提供住房等特殊待遇情況的處理 229
16.5 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 231
16.5.1 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231
16.5.2 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的程式 232
16.5.3 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適用於全體勞動者 232
16.6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 233
16.6.1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 233
16.6.2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的程式 233
16.6.3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契約不適用於全體勞動者 234
16.7 經濟性裁員 234
16.7.1 經濟性裁員適用範圍 234
16.7.2 經濟性裁員的實體要件 235
16.7.3 裁減方案的確定 236
16.7.4 經濟性裁員的程式 238
16.8 離職手續的辦理 241
16.8.1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離職手續 241
16.8.2 勞動者應當履行的離職手續 243
第17章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 244
17.1 經濟補償金 244
17.1.1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44
17.1.2 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45
17.1.3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246
17.2 經濟賠償金 247
17.2.1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247
17.2.2 用人單位應賠償損失的情形 248
17.2.3 用人單位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 249
17.2.4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250
17.3 違約金 250
17.3.1 勞動者因違反服務期約定而應支付違約金 250
17.3.2 勞動者因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而應支付違約金 251
第18章 特殊用工 253
18.1 勞務派遣 253
18.1.1 勞務派遣及適用範圍 253
18.1.2 勞務派遣單位 255
18.1.3 用工單位 256
18.1.4 被派遣勞動者 258
18.2 業務外包 259
18.2.1 業務外包及適用範圍 259
18.2.2 發包方、承包方及外包員工 260
18.2.3 業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差別 261I
18.3 非全日制用工 261
18.3.1 非全日制用工及適用範圍 261
18.3.2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徵 263
第19章 勞動者違紀處理與取證 264
19.1 違紀處理的依據 264
19.2 舉證責任分配 265
19.3 證據種類 266
19.4 對違紀勞動者處理的程式 267
第20章 爭議處理 268
20.1 協商 268
20.2 調解 269
20.3 勞動仲裁 270
20.3.1 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 270
20.3.2 勞動仲裁的時效 272
20.3.3 勞動仲裁的主體 272
20.3.4 勞動仲裁的管轄 274
20.3.5 仲裁的一裁終局 275
20.3.6 仲裁程式 276
20.4 訴訟 276
20.4.1 適用範圍與時效 276
20.4.2 管轄 277
20.4.3 訴訟請求 277
20.4.4 訴訟程式 280
附錄 防範職場性騷擾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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