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規範市社機關公務接待工作,嚴格控制經費支出,防止鋪張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市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社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目的:為規範市社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 類別:辦法
一、接待原則,二、接待範圍,三、接待程式,四、接待標準,1、住宿標準,2、工作餐標準,3、宴請標準,五、其他事項,

一、接待原則


1、統籌管理的原則:市社機關的接待工作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並具體承辦接待工作。
2、對口接待的原則:上級機關領導、省內外單位與市社機關各處室聯繫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則上對等、對口接待。
3、事前審批的原則:所有接待事項,必須事先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未經批准的接待費用不得報銷。
4、勤儉節約的原則:接待工作既要熱情周到,禮貌待客,又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經費開支,杜絕奢侈浪費。
5、定點接待的原則:區別不同接待對象,確定在市社簽約的不同賓館(飯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飯店就餐的,須經主要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二、接待範圍


1、上級機關領導、省內外單位來訪、考察、檢查工作的。
2、區(市)供銷社和社屬單位的人員來機關辦事需接待的。
3、經領導批准確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經辦人如實填寫《接待批辦單》,寫明來客姓名、單位、職務、人數、來訪目的及活動天數,由承辦處室、經辦人簽字,簽單時需註明招待對象和時間。
1、接待來訪的客人,相關處室應及時向市社領導報告,辦公室根據市社領導的指示,負責安排接待。
2、接待應邀的客人,邀請處室應事先徵得市社領導同意,辦公室根據市社領導的指示,負責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關部門的,由相關處室向市社領導報告,市社領導同意後辦公室安排具體接待。
4、市社領導接待客人,原則上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5、直接與辦公室聯繫的接待,辦公室應向市社領導報告,並負責做好接待。
6、確因特殊原因來不及按正常程式審批的公務接待,須向市社領導說明原因;接待工作結束後,由負責組織接待的處室或人員補辦審批手續。

四、接待標準

1、住宿標準


接待對象確需要安排住宿時,由辦公室負責在定點賓館(飯店)安排,省部級幹部按有關規定報市有關部門;司局級幹部可安排住單間;處級以下人員安排住標間。收費標準按照辦公室與定點賓館(飯店)簽訂的協定價格執行。費用一般由接待對象支付。

2、工作餐標準


廳局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處級及處以下人員工作餐費用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請標準


公務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來訪人員,原則上只接待到達或離去一餐。
廳局級幹部其及隨行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120元。處級及處以下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開支原則上不超過宴請標準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島產品為主。確須提高宴請標準的須報主要領導批准。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客人人數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較多,可適當增加陪餐人員。
宴請期間不安排司機就餐,每人每餐發工作餐補貼50元;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發補貼。

五、其他事項


(一)因工作需要,確需贈送客人禮品的,應提前做出預算申請,報主要領導簽批後,由辦公室酌情置辦。
(二)外事接待按青島市外事接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接待任務完成後,由辦公室按照領導簽批的接待內容,對接待處室提交的有關票據或發生的支出事項逐一進行審核、登記後,經主任簽字後由財務報銷。凡超出接待內容以外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四)接待費開支使用情況定期向領導成員通報,並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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