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活動(以下簡稱危險品培訓),保障航空運輸安全,依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2)、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集團)公司,管幹院、廣職院、航科院、民航二所,中國航協、機場協會:
結合首輪對《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管理辦法》意見反饋的收集匯總情況,現將修改後的《管理辦法》再次徵求意見,請各相關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研究。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培訓活動(以下簡稱危險品培訓),保障航空運輸安全,依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2)(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危險品培訓,和境內承運人在境外運行時開展的危險品培訓。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培訓實施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培訓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民航危險品運輸管理中心依據授權對危險品培訓提供技術支持。
境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機構、危險品貨物託運人及託運人代理人、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相關單位),以及港澳台地區承運人、外國承運人,依據本辦法開展危險品培訓,承擔危險品培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相關單位應確保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航空運輸等崗位的從業人員,按照相應的培訓大綱通過危險品培訓並考核合格,獲得勝任崗位中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所需的能力。
相關單位應為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職責的其他從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客貨預訂、航材運輸、應急處置、安全監察等,提供適當的危險品培訓,確保其通過相應考核,獲得勝任崗位中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職責所需的能力。
第五條 外國承運人應確保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按照其所在國主管部門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其他等效檔案的要求,接受相應危險品培訓且評估合格,相關人員的培訓證明應留存可查。
港澳台地區承運人應確保其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按照其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其他等效檔案的要求,接受相應危險品培訓且評估合格,相關人員的培訓證明應留存可查。
第六條 以個人名義從事公共航空危險品託運或託運人代理相關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危險品託運人培訓大綱”(見附錄1)要求接受相應危險品培訓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 從業人員的危險品培訓,應依據相關單位的培訓大綱,並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培訓機構實施。
擬成為危險品教員的人員應按照“危險品教員培訓方案”通過危險品教員初始培訓。危險品教員初始培訓應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實施。
危險品教員應按照“危險品教員培訓方案”定期接受危險品教員持續培訓。危險品教員持續培訓應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單位或機構實施。
第八條 相關單位應建立並保存其危險品培訓檔案不少於36個月。培訓檔案應包括培訓計畫、培訓實施情況和培訓記錄。
培訓記錄應採用紙質文檔或電子文檔等便於查詢的形式保存並載明:
(一)受訓人員信息,包括單位、姓名、以及能區分受訓人員的信息;
(二)每期培訓的起止時間;
(三)培訓大綱的名稱和編號;
(四)培訓機構和授課教員;
(五)評估結果和評估人員;
(六)相關人員的參訓記錄和評估記錄等必要培訓證據。
相關單位應指定組織和實施培訓的管理人員或教員,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核准簽注,並依據《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數據報送管理辦法》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培訓大綱
第九條 相關單位應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符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的聲明;
(二)實施培訓的規範;
(三)危險品培訓方案。
第十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中應明確實施培訓的要求,包括:
(一)培訓範圍和培訓目的
(1)相關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崗位設定,結合《危險品通用職責知識培訓最低課時》(表1),確定本單位的危險品培訓範圍。
(2)相關單位應對培訓範圍中的各職責進行分析,制定任務清單,列明各職責的相應任務,說明各職責的培訓目標。
(二)培訓類別和培訓周期
危險品培訓分為初訓和復訓兩個類別。初訓為從業人員進入崗位前、以及前一次培訓超過有效期,使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危險品職責勝任能力的培訓;復訓為在已接受過培訓且在培訓有效期內,使從業人員持續保持危險品職責勝任能力的培訓。
危險品培訓有效期為二十四個月。如復訓在前一次培訓有效期內的最後三個月完成,則該次復訓的有效期仍以前一次培訓失效月起延期二十四個月。
(三)人員的要求。應說明受訓人員、教員、評估人員、成績核准或合格簽注人員、培訓管理人員(如適用)的條件和要求;
(四)培訓記錄的要求。
(五)合格證明的形式和管理要求。
(六)培訓大綱的制定、修訂和維護的要求。
(七)授權或委託培訓機構的條件(如適用)、培訓協定(如適用)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應根據相關崗位危險品職責所需勝任能力制定危險品培訓方案,包括:
(一)相關崗位危險品職責的各項任務應具備的勝任能力及其勝任能力標準。
(二)相關危險品職責取得勝任能力應接受的培訓內容、課程設定以及實施要求。
1.危險品培訓課程應涵蓋知識培訓、職責培訓和安全培訓。
知識培訓包括履行危險品職責所需的危險品基礎知識、法規要求等。職責培訓包括履行危險品職責應掌握的公司規定、工作程式和執行任務的標準等。安全培訓包括履行危險品職責應具備的技能、知識和必備態度等。
2.根據培訓目標和教學需求確定授課形式。
各危險品職責的初訓,以及危險品貨物準備、處理或接收等危險品職責的復訓,應採用線下形式。如遇特殊情況,經其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評估後,可採用線上形式。
3.按照培訓目標和培訓需求明確培訓時間(每課時以小時為單位)和每期培訓人數的上限。
培訓時間應包括知識培訓、職責培訓和安全培訓課程的課時。
表1危險品通用職責知識培訓最低課時
序號
危險品通用職責
初訓課時
復訓課時
1
負責準備託運的危險品貨物
30
18
2
負責辦理或接收普通貨物運輸(非危險品)
9
5
3
負責辦理或接收危險品貨物運輸
30
18
4
負責處理倉庫貨物、裝載和卸載集裝器以及裝載和卸載飛機貨艙
9
5
5
負責接收旅客和機組行李、管理航空器登機口、及其他機場內旅客服務人員
9
5
6
負責航空器裝載計畫
9
5
7
飛行機組
9
5
8
飛行運行和飛行簽派
9
5
9
客艙機組
9
5
10
負責旅客和機組及其行李、貨物和郵件安檢
9
5
註: 相關單位應參照表中提供的危險品通用職責和培訓最低課時,根據本單位各危險品職責的相應培訓內容確定培訓時間。
4.按照初訓和復訓要求分別設計的課程。
5.明確培訓教材、課件、教具等培訓資源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三)受訓人員確定勝任能力水平的方法、流程和評估工具等評估標準。評估時間應按照評估標準的需求確定另行說明,不計入培訓課時。
(四)完善培訓方案、監控培訓質量、跟蹤培訓效果的措施和要求。
第三方危險品培訓機構可參照本章制定與其授課範圍相符的培訓大綱,經委託單位認可後提供與機構能力相符的培訓。
第十二條 境內承運人應在完成運行合格審定前提交下列材料向其主運營基地機場所在地地區管理局申請危險品培訓大綱審查:
(一)《境內承運人危險品培訓大綱審查申請表》;
(二)危險品培訓大綱;
(三)危險品培訓管理制度。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在20日內,向境內承運人出具關於危險品培訓大綱的審查結果(見附錄4);向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運人通知補充。
第十三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按照《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備案程式(以下簡稱備案程式),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提交危險品培訓大綱。
第十四條 從事民航安全檢查的機構在實施危險品培訓前,應當按照備案程式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地區管理管理局申請備案,完成備案後方可實施培訓:
(一)《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表》;
(二) 危險品培訓大綱;
(三) 危險品培訓管理制度。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在20日內予以公布;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通知補充。
第十五條 危險品貨物託運人及託運人代理人應當按照“危險品託運人培訓大綱”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 危險品教員培訓應按照“危險品教員培訓方案”實施。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應在公司手冊、培訓大綱或管理制度等公司檔案中明確危險品培訓的責任和相應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一)管理危險品培訓的部門和職責;
(二)危險品培訓的組織管理和培訓大綱制定、維護的要求;
(三)授權或委託危險品培訓機構開展危險品培訓的流程和管理要求;
(四)培訓記錄的管理要求。
(五)培訓質量監控和自查的相關要求。
相關單位同時為培訓機構的,可將本條要求的內容視情與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合併。
第十八條 培訓大綱應由制定單位或機構及時修訂和更新,確保持續符合管理規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本辦法的要求。
修訂或更新後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由地區管理局審查或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九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在首次開展培訓活動30日前,向機構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備案,在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並確保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危險品培訓大綱;
(四)培訓管理制度;
(五)3名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證明材料,培訓機構聘用標準的教員信息,及相關教員僅服務於該機構的證明材料。
(六)按照管理規定要求及備案內容開展危險品培訓活動並保持危險品培訓大綱持續更新的聲明。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在20日內予以公布;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通知補充。
備案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對變化內容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擬實施教員初始培訓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至少2名符合本辦法A類教員的證明;
(二)依據危險品教員培訓方案由符合本辦法的A類教員實施教員初始培訓的聲明;
第二十一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制定規範機構管理和培訓活動的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
(一)依據相關單位危險品培訓大綱開展培訓活動的流程;
(二)確保培訓活動符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的措施和要求;
(三)選拔、評估和聘用危險品教員的標準(如適用),教員能力保持和提升的要求,教員檔案的管理;
(四)制定和維護培訓大綱的要求;
(五)備案和變更信息的要求;
(六)建立並實施定期教學研討、教學質量評價和符合性自查的措施和要求;
(七)保存培訓記錄的要求和培訓合格證明的樣例(如適用);
(八)明確危險品培訓的管理部門,包括機構管理人員的設定及職責(如適用)。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依據相關單位的培訓大綱,按照培訓協定(如適用)和培訓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培訓。
對外提供培訓的第三方機構應在培訓協定中明確承擔培訓活動的內容和具體培訓課程。
第二十三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制定自查措施,每12個月至少組織一次教學研討活動和對培訓機構管理、培訓質量、教員能力等方面的評價。因條件限制不能履行自查責任,或不能客觀對機構的培訓能力進行評價時,應採用國家批准的認證機構開展的培訓服務認證完成自查或評價。
第二十四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擬變更信息或註銷的,應在變更後20日內向原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變更或取消備案。
危險品培訓機構終止培訓的,應當自終止培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原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章 培訓教員
第二十五條 危險品教員按授課對象分以下類別,並應按其可以承擔的相應危險品職責的培訓課程備註授課範圍。
(一)A類教員:實施危險品教員初始培訓。
A類教員應熟悉民航危險品運輸相關業務,嫻熟套用授課技法,具備承擔危險品教員培訓方案的培訓和評估能力,且通過A類教員能力評估。
A類教員應具備B類教員(授課範圍包括負責辦理或接收託運的危險品貨物職責)的資格。
(二)B類教員:實施從業人員的危險品培訓。
(三)C類教員:實施其所屬單位除準備危險品貨物、處理或接收危險品貨物等危險品運輸操作職責外,其他危險品職責的培訓。C類教員僅限於實施其所屬單位培訓大綱中相應的危險品培訓。
A類、B類、C類教員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分別通過教員能力評估。相關人員因教員評估或培訓機構備案程式未完成前,不得實施危險品培訓。
第二十六條 危險品教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民航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熟悉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在接受危險品教員初始培訓前,通過由符合本辦法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實施的危險品教員基礎知識課程(見附錄2),或在培訓有效期內的危險品貨物收運職責的培訓課程,並考核優秀;
(三)通過由A類教員實施的危險品教員初始培訓;
(四)在擬授課危險品職責的相關崗位完成實操培訓,或至少5天的實習。兩年內在擬授課危險品職責相關崗位的從業經歷可以替代實習;
(五)通過相應類別的教員評估。
(六)A類教員應滿足本條(一)至(五)的條件,還應從事危險品教學連續5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申請A類教員的人員,由其擬聘用危險品培訓機構向所在地管理局提交材料。材料包括:
(一)教員能力評估申請表;
(二)B類教員資格證明;
(三)危險品教員的受訓記錄;
(四)符合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實習經歷或實操培訓的證明;
(五)申請人員應為危險品培訓機構或其所屬單位的正式員工;與危險品培訓機構具有勞務協定且有其他單位勞動關係的人員,應由其所屬單位出具書面同意函。
第二十八條 申請教員的人員應在接受教員能力評估前向其危險品培訓機構在地地區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從業經歷證明;
(二)受訓記錄;
(三)相關崗位的實習經歷或實操培訓的證明;
(四)教員能力評估申請表;
(五)申請人員應為危險品培訓機構或其所屬單位的正式員工;與危險品培訓機構具有勞務協定且有其他單位勞動關係的人員,應由其所屬單位出具書面同意函。
第二十九條 申請A類、B類教員的人員,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由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和申請人員的能力進行評估。評估包括筆試和試講兩個環節,評估標準在危險品培訓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後10日內予以通知,並於評估完成後20日內公布結果。
第三十條 申請C類教員的人員,由其所屬危險品培訓機構參照B類教員評估要求制定評估標準,進行危險品教員能力評估,並按相關單位或危險品培訓機構的聘任制度和聘用標準進行聘用。通過評估的人員,由其危險品培訓機構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相關人員信息。
第三十一條 危險品教員應按照所屬危險品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開展培訓,且僅在一家培訓機構備案,僅代表一家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十二條 危險品教員應持續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12個月至少完整地實施一期與其授課範圍相符的危險品培訓。
(二)每24個月接受一次教員持續培訓;且至少參加一次相應的危險品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每12個月參與一次危險品教研活動。
(四)每24個月接受一次實操培訓,或與教員授課範圍相符的5天以上的實習。
授課範圍包括多個職責的教員,應選擇與上次實習不同的崗位,且儘量覆蓋授課範圍內的職責以獲得相應崗位的必要經驗。在授課範圍內從業的教員不受本條限制。
(六)通過民航行政機關或培訓機構組織的教學質量檢查。
第三十三條 變更教員類別或B類教員增加授課範圍的,由其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重新評估教員能力。
C類教員增加授課範圍的,其所屬危險品培訓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其教員的能力進行評估,通過評估完成備案方可開展相應的培訓。
變更教員所屬危險品培訓機構的,由新聘用的危險品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完成備案;未完成備案前,不得以新聘用的危險品培訓機構開展危險品培訓。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危險品教員資格失效: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的情形;
(二)培訓中存在不符合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
(三)經民航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具備危險品教員相應能力的。
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危險品教員不滿足前款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危險品教員備案信息變更,備註失效原因,並更換危險品教員重新組織培訓。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民航行政機關發現相關單位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和危險品培訓實施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知其危險品培訓大綱及實施的危險品培訓失效。
第三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對轄區內備案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及其危險品培訓活動實施監管;發現轄區內開展的危險品培訓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知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及實施的培訓失效,取消對外公布的備案信息,按照管理規定及法律法規對其處罰。
第三十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發現危險品教員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責令其所屬危險品培訓機構進行改正;不能滿足相應要求的,或違規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危險品教員的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相關表格、檔案,可通過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網站下載。
備案及信息報送通過危險品航空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完成。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7月25日發布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AC-276-TR-2016-02)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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