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流程,紮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關於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通知》,中國民用航空局制訂《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全文,總則,一般運輸規定,運輸流程,特殊情況處置,保障要求,監督檢查,附 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要求,規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流程以及相關服務保障工作,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關於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18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空公司)實施的人體捐獻器官國內航空運輸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體捐獻器官,是指摘取自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依據職責對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管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以下簡稱OPO)工作人員通過航空運輸方式轉運人體捐獻器官時,應提前向航空公司通報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信息,攜帶相關證明檔案,確保人體捐獻器官及其包裝符合本辦法的要求,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並承擔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安全的主體責任。
第六條 航空公司負責制定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程式,受理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申請,向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通報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信息,開通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綠色通道,做好特殊情況的處置,按規定核收運輸服務費用。
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方案,向相關單位通報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信息,開通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綠色通道,做好特殊情況的處置。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航空公司的申請,遇擁堵、流量控制或航班延誤等特殊情況時,安排OPO工作人員乘坐的航班飛機優先起飛。
第七條 OPO、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協同聯動,按照本辦法開展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提高運輸效率,保障運輸安全。

一般運輸規定

第八條 OPO工作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掌握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
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時,OPO工作人員應準備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的相關檔案,做好人體捐獻器官的包裝,並提前向航空公司提出運輸申請。
第九條 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專用容器,並在容器外顯著位置張貼人體器官運輸專用標誌(見附屬檔案1)。
運輸專用容器內含有危險品的,應符合航空運輸的相關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公司可拒絕運輸。
第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人體捐獻器官應由OPO工作人員放置於運輸專用容器中作為手提行李運輸,並在運輸過程中自行照管。
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尺寸超過航空公司允許旅客攜帶手提行李最大尺寸的,航空公司可要求OPO工作人員使用占座行李的方式進行運輸。
第十一條 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時,OPO工作人員應當攜帶《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確認書》(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確認書》),註明所運輸器官的合法來源、用途、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等。
第十二條 裝有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專用容器應當接受民航行李安檢設備檢查,無疑點的可不再進行開箱檢查。
除裝有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專用容器外,OPO工作人員的其他行李物品應按照正常程式接受安全檢查。
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內含有保存人體捐獻器官所必須的液態物品的,不受液態物品航空運輸條件的限制,但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液體物品,航空公司可拒絕運輸。
第十三條 航空公司應當在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完成後五日內按照要求填寫《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情況報送表》(見附屬檔案3),並向民航管理部門報送。
《確認書》副本及《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情況報送表》應當至少保存二十四個月。

運輸流程

第十四條 OPO工作人員明確獲取人體捐獻器官時間並確定所乘航班班次後,應至少在航班起飛前四個小時通過客服電話聯繫航空公司,諮詢航空公司相關規定並提出運輸申請,告知航空公司人體捐獻器官類型、包裝尺寸、涉及的危險品等信息。
第十五條 航空公司在接到OPO工作人員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申請時,應告知其人體捐獻器官的航空運輸要求,包括需提供的證明檔案、包裝及安檢要求等信息,提示航空運輸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詢問包裝內所含危險品的情況。
第十六條 航空公司收到OPO工作人員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申請後,應通報至公司相關部門及其它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OPO工作人員攜帶人體捐獻器官到達機場後,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可通過掃描《確認書》二維碼、撥打國家衛計委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24小時應急電話(400-6686-836)等方式查驗器官運輸證明檔案,核查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及內裝物是否符合運輸安全要求,並向OPO工作人員說明航空運輸可能存在的風險。《確認書》、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及內裝物符合要求的,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書面出具同意承運證明,並留存《確認書》副本。
OPO工作人員接受安全檢查時,工作人員接受安全檢查時,民航安檢機構應查驗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提供的書面同意承運證明、《確認書》和人體器官運輸專用標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要求開展安全檢查,並留存書面同意承運證明及《確認書》副本。
第十八條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可為OPO工作人員開通人體捐獻器官綠色通道,快速辦理乘機手續、優先通過安檢登機。航空公司或地服代理人應將OPO工作人員信息通知航空公司機組成員。
如有必要,航空公司可協調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安排OPO工作人員乘坐的航班優先起飛、優先落地,並安排OPO工作人員優先下機。
第十九條 航班起飛後30分鐘內,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將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相關情況通知抵達機場。
在可能的情況下,抵達機場應為運輸人體捐獻器官的航班安排廊橋位停靠。

特殊情況處置

第二十條 OPO工作人員未在航班起飛前提前四個小時提出申請或提出申請後預計不能按時到達機場的,應主動通過航空公司客服電話說明情況,由航空公司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在飛機艙門關閉前達機場的,由航空公司協調開通人體捐獻器官綠色通道,快速辦理乘機手續、優先通過安檢登機。
在飛機艙門關閉後到達機場的,由航空公司負責協調安排改簽臨近航班。對改簽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相關航空公司應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條 OPO工作人員未攜帶《確認書》的,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撥打國家衛計委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24小時應急電話核實相關情況,並要求相關人員提供《確認書》副本。
《確認書》無法通過查驗的,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民航安
檢機構應將OPO工作人員視為普通旅客,無需為其開通綠色通道,按照正常程式開展安全檢查、行李運輸等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OPO工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OPO工作人員所預定的航班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告知OPO工作人員航班延誤信息,並根據其意願協助辦理乘機或退、改簽手續。
繼續使用航空方式轉運人體捐獻器官的,除天氣因素等不可抗力外,航空公司應協調承運人體捐獻器官的航班優先起飛;改用其它交通方式轉運人體捐獻器官的,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遇航班滿員等特殊情形,OPO工作人員無法乘坐計畫航班,且在人體捐獻器官保存期限內無其他適合的航班,航空公司應採取相應措施,優先保障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OPO工作人員乘機。
經協調,OPO工作人員仍無法乘機的,在航空公司確認可以保障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安全及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前提下,可委託機組人員攜帶轉運器官,必要時可通過航空貨物運輸,航空公司不承擔人體捐獻器官保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航班備降時,航空公司應將實際情況告知OPO人員,並將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情況通報備降地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
在航班恢復運行後,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優先保障OPO工作人員乘坐的航班。
航班備降後OPO工作人員選擇改變運輸方式的,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幫助。

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條 航空公司應制定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程式,明確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在申請、訂座、辦理乘機手續、登機、客艙服務、下機等環節的操作流程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地面服務代理人及機場管理機構應按照航空公司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程式,結合所在機場實際情況制定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方案,會同航空公司共同開展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及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客服電話,受理OPO工作人員有關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諮詢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應對從事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相關工作的人員開展培訓,使其熟悉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掌握檔案及包裝檢查、綠色通道開啟、特殊情況處置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配合航空公司做好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保障工作。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管局應將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納入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監督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民航局。
第三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監管局檢查發現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等相關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開展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相關工作的,應責令其改正。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航空公司在港澳台航線、國際航線上實施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活動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三十二條 用於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幹細胞、血液等人體組織的航空運輸活動參照本辦法實施。本辦法於 年 月 日正式施行。
參考文獻:

修訂信息

2017年1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關於印發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容解讀

民航局近日發布《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保捐獻人體器官航空運輸流程的通暢,民航目前是我國人體捐獻器官跨區域、長距離轉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流程,紮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器官運輸是一場生命與時間的賽跑,如何縮短人體捐獻器官轉運時間、減少器官浪費,是多年來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去年(2016年)5月,國家衛計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通知》,推動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此次民航局發布的《辦法》,正是落實該《通知》要求,將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的具體體現。
《辦法》的制定以《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關於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包括7章33條,分為總則、一般運輸規定、運輸流程、特殊情況處置、保障要求、監督檢查、附則等,對人體捐獻器官運輸流程作全面規範,明確了人體捐獻器官作為行李運輸的具體要求,明晰了遇到特殊情況時的處置方法,有效界定了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空管等單位在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工作中的職責,突出了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監督檢查。
根據《辦法》,人體捐獻器官應由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放置於運輸專用容器中作為手提行李運輸,並在運輸過程中自行照管。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尺寸超過航空公司允許旅客攜帶手提行李最大尺寸的,航空公司可要求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使用占座行李的方式進行運輸。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專用容器內含有保存人體捐獻器官所必須的液態物品的,不受液態物品航空運輸條件的限制,但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液體物品,航空公司可拒絕運輸。
《辦法》明確,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明確獲取人體捐獻器官時間並確定所乘航班班次後,應至少在航班起飛前四個小時通過客服電話聯繫航空公司,諮詢航空公司相關規定並提出運輸申請,告知航空公司人體捐獻器官類型、包裝尺寸、涉及的危險品等信息。未在航班起飛前提前四個小時提出申請或提出申請後預計不能按時到達機場的,應主動通過航空公司客服電話說明情況,由航空公司啟動應急預案。在飛機艙門關閉前達機場的,由航空公司協調開通人體捐獻器官綠色通道,快速辦理乘機手續、優先通過安檢登機。在飛機艙門關閉後到達機場的,由航空公司負責協調安排改簽臨近航班。對改簽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相關航空公司應全力配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辦法》要求,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所預定的航班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告知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航班延誤信息,並根據其意願協助辦理乘機或退、改簽手續。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航班備降時,航空公司應將實際情況告知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人員,並將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情況通報備降地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在航班恢復運行後,應優先保障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乘坐的航班。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民航各運行主體在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中的保障要求。航空公司應制定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程式,明確人體捐獻器官運輸在申請、訂座、辦理乘機手續、登機、客艙服務、下機等環節的操作流程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地面服務代理人及機場管理機構應按照航空公司的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程式,結合所在機場實際情況制定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方案,會同航空公司共同開展人體捐獻器官運輸保障工作。
據了解,2016年5月24日,南航向社會公開了該公司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保障的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95539)及現場櫃檯辦理、轉運保障機制。這是六部委聯合下發《通知》後,首家民航企業公開回響開通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要求,在實際操作層面對航空運輸流程予以簡化和標準化,最終實現高效、低風險地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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