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計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辦法

《全國統計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辦法》在1996.01.02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統計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 頒布時間:1996.01.02
  • 實施時間:1996.01.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第三章 榮譽稱號的授予,第四章 表彰和待遇,第五章 榮譽稱號的剝奪,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在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個人和集體,調動全國統計系統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榮譽稱號分為個人和集體兩種。
個人榮譽稱號為: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個人。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為部級榮譽稱號。
集體榮譽稱號為:全國統計系統先進集體。
第三條 為了加強對授予榮譽稱號工作的領導,國家統計局成立榮譽稱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審批、授予、表彰工作,並研究解決榮譽稱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並吸收有關業務部門的同志參加,負責榮譽稱號的資格評審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獲得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個人,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熱愛統計事業,勤奮好學,刻苦鑽研業務,及時準確完成本職工作,並做出優異成績的;
2.對統計工作提出重要改革建議或創新意見,推動統計工作發展並收到良好效益的;
3.堅決執行《統計法》,堅持實事求是,在反對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中表現突出的;
4.在其他方面成績重大、貢獻突出的。
第五條 獲得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個人,必須是符合本辦法。
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工作成績特別顯著,在全國統計系統內堪稱楷模者。
第六條 獲得全國統計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注重兩個文明建設,取得顯著成績;
2.在所擔負的各項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並受到上級領導部門及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3.積極宣傳、模範執行《統計法》,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敢於和善於同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做堅決的鬥爭;
4.領導班子團結一致,作風紮實,聯繫民眾,廉潔奉公。

第三章 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七條 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個人稱號,授予符合條件的統計系統工作人員。
全國統計系統先進集體一般授予全國統計系統處級以下(含處級)的單位、機構或部門。
第八條 全國統計系統授予榮譽稱號一般每四年進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後授予。
第九條 授予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個人稱號,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部署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分配名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經評選、審核後按分配的名額報請國家統計局批准授予。
授予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統計系統先進集體稱號,由國家統計局和人事部聯合部署。授予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在報請授予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個人稱號的人員中擇優推薦人選,由國家統計局和人事部聯合進行評選、審批、授予。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統計局可直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已獲得國家級、省級榮譽稱號者,仍為同一先進事跡,一般不再重複授予統計系統的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對生前有突出事跡或重大貢獻者,犧牲或去世後可追授榮譽稱號。

第四章 表彰和待遇

第十二條 對榮譽稱號的獲得者,由國家統計局發布嘉獎令,並採取下列形式進行表彰:
1.召開表彰會,為榮譽稱號的獲得者頒獎;
2.建立榮譽稱號簿,記載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先進事跡;
3.舉辦榮譽稱號獲得者先進事跡展覽會;
4.組織榮譽獲得者先進事跡報告會;
5.國家統計系統舉辦重大活動時,邀請部分榮譽稱號獲得者參加。
第十三條 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頒發獎章、證書,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並記入本人檔案。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享受國家規定的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
對獲得榮譽稱號的集體頒發獎狀,並發給一定數量的獎品或獎金。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經費,由國家統計局專項列支。

第五章 榮譽稱號的剝奪

第十五條 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剝奪其榮譽稱號:
1.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的;
2.受到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以上處分的;
3.受勞動教養的;
4.受刑事處罰的;
5.其他嚴重有損於榮譽稱號的。
第十六條 剝奪榮譽稱號,由原申報單位報請國家統計局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統計局可以直接予以剝奪。
第十七條 對被剝奪榮譽稱號者,收回其獎章、證書、獎狀,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統計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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