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暫行辦法

《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暫行辦法》是民政部2009年10月17日發布的政策。

【發布文號】民發〔2009〕147號
【生效日期】2009-10-1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民政部
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暫行辦法
(民發〔2009〕147號)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提升為民服務水平,樹立民政部門的良好形象,根據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和民政部關於開展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創建和培育一批作風優良、依法行政、服務優質、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民眾滿意的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全面推進和深化民政系統行風建設,促進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是民政部依據本辦法授予達到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標準,在行風建設中具有典型示範性單位的榮譽稱號。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方針,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認真履行“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核心職責,人民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得到切實解決,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
第四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堅持民政部黨組統一領導、各司局齊抓共管、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民政系統上下聯動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
第五條民政部糾風辦指導全國民政系統的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組織開展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和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評定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和省級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評審命名工作;民政基層單位按照行風建設示範單位標準和上級民政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創建活動。
第六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範圍:
(一)優撫事業單位(光榮院、優撫醫院);
(二)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單位;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
(四)軍用飲食供應站;
(五)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六)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機構;
(七)老年人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
(八)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兒童社會福利院、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孤兒學校、SOS兒童村等);
(九)殯葬服務機構(殯儀館、公墓);
(十)救助管理機構;
(十一)婚姻登記機關;
第七條創建活動內容:
(一)領導重視,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行風建設領導機構,定期安排部署行風建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行風方面出現的問題,把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納入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管理。建立並完善服務承諾、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行風建設相關規章制度,制定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二)依法辦事,貫徹落實政策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落實民政業務政策規定,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強民政事業單位建設。
(三)服務優質,不斷提高民眾的滿意度。以為民服務為宗旨,以民眾滿意為標準,增強服務意識,健全服務規範,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服務質量,確保無重大責任事故。
(四)政務(事務)公開,樹立行業優良作風。按規定及時公開有關政策法規、工作職責、工作流程、服務範圍、監督辦法、服務對象的權利義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重要信息。主動接受監督,確保監督投訴渠道暢通。堅持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不斷創新活動方式,提高評議質量。
(五)管理規範,提升職工隊伍綜合素質。建設團結協作、決策民主、高效廉潔的領導班子。完善機構設定,定期對幹部職工進行職業道德、專業技術等綜合素質培訓,建設一支愛崗敬業、依法辦事、誠實守信、清正廉潔、作風優良的民政幹部職工隊伍。
(六)完善設施,積極構建和諧環境。嚴格按照行業建設規範化標準和行業規定標準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服務場所,嚴格資產管理,構建和諧環境,辦公場所和服務環境布局合理、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八條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命名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下而上,分級負責,逐級申報。
第九條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分為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
第十條省級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命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確定,同時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兩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在獲得省級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中推薦申報,經民政部糾風辦審核,報民政部審批並命名。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推薦申報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時,要廣泛聽取民眾意見,集體研究,嚴格把關,書面向民政部推薦申報。
第十三條民政部糾風辦對申報的單位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選意見提交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確定,將審議確定的名單在《中國社會報》和民政部網站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公示期滿,由民政部發布命名決定、授予獎牌,地方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全國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日常管理實行屬地化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負責。如發現被命名授牌的示範單位違反創建標準的,應及時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所發生問題嚴重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命名許可權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並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五條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取消其參加下一次行風建設示範單位的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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