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司局表彰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衛生系統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活動,調動廣大醫務工作者積極性,理順司局表彰工作關係,使司局表彰工作規範化,根據衛生部14號令《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有關條款,特制定《衛生部機關司局表彰工作管理辦法》

衛辦人發〔1999〕第235號
部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衛生系統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活動,調動廣大醫務工作者積極性,理順司局表彰工作關係,使司局表彰工作規範化,根據衛生部14號令《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有關條款,特制定《衛生部機關司局表彰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衛生部機關司局表彰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表彰包括司局級表彰和部級表彰。
司局級表彰分為司局表彰、司局聯合表彰和辦公廳表彰。
部級表彰分為衛生部表彰、衛生部與其他部委聯合表彰和其他部委與衛生部聯合表彰。
第二條各司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表彰計畫報送人事司。計畫包括:表彰目的、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等級、形式等。
每個司局原則上每年度只報一項。
第三條以司局名義表彰的,由主辦司局向人事司報送計畫;以司局聯合名義表彰的,由有關司局聯合向人事司報送計畫;以辦公廳名義表彰的,由承辦司局提出計畫,辦公廳同意後向人事司報送計畫。
第四條以衛生部名義表彰的,由承辦司局向人事司報送計畫;以衛生部和其他部委名義联合表彰或者其他部委和衛生部聯合表彰的,由有關司局與其他部委協商一致後向人事司報送計畫。
第五條人事司對各司局提出的表彰計畫進行審核後,擬定年度表彰計畫草案,報部務會審定。未經部務會批准的原則上不能進行表表彰。
司局級表彰和部級表彰總數每年為3至5項。
第六條每項表彰先進集體不超過參加評選單位總數的1一2%,先進個人不超過評選範圍人數的1—3‰
第七條表彰實行以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可頒發獎牌、獎狀、證書和獎金。榮譽證書或獎狀的稱謂要體現專業性,不與部級榮譽稱號(白求恩獎章、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範)雷同。
第八條除衛生部與人事部聯合進行的表彰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外,司局進行的表彰不與待遇掛鈎。承辦司局要在通知中明確。
第九條表彰機關公務員必須報人事司審核。表彰處及處以下公務員經所在司局領導同意後報人事司審核,表彰司局級公務員經人事司審核後報主管部領導審批。
第十條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部機關司局進行表彰工作的意見》同時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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