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發布於1996年8月27日,並於當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
  • 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發布日期:1996年8月27日
  • 施行時間:1996年8月27日
  • 檔案類型: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檔案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表彰計畫管理,第三章 評選條件,第四章 評選方式及程式,第五章 表彰形式,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人[1996]709號
關於印發《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
為鼓勵環境保護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環境保護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開展的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
第三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以下簡稱行政表彰),可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行政表彰分為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表彰和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兩個層次。
第四條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以下簡稱“人事司”)歸口管理國家環境保護局行政表彰的計畫及送審、表彰評選和榮譽稱號授予工作,負責與人事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行政表彰及管理方面的聯繫。
本規定所稱司(辦)均為國家環境保護局機關職能機構。

第二章 表彰計畫管理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每屆政府任期內,可組織開展一次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表彰,每司(辦)可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業務表彰。
第六條 行政表彰的先進集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由局務會議確定。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表彰的先進個人數量每次不超過本系統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的先進個人數量每次一般不超過本業務範圍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職工總數較少的,受表彰的個人比例可適當增加,具體數量由局務會議確定。
第七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表彰計畫由人事司於準備開展表彰的前一年提出,經局務會議審評通過後,報送人事部。
表彰計畫批准後,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計畫由各司(辦)提出,內容可包含本司(辦)所主管的各項業務工作。
有關司(辦)應將本司(辦)上半年或下半年準備開展的表彰填寫《國家環境保護局行政表彰工作計畫申報表》(附屬檔案一),分別於1月底和6月底之前報人事司;由人事司審核後,分別於2月和7月報局務會議審批。
表彰計畫批准後,由該司(辦)會同人事司組織實施。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九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集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兩個文明”建設一起抓;
(二)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全國環境保護系統中起表彰作用;
(三) 積極推行、完善環境保護各項制度和措施,為推動本地區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做出顯著成績,在實際工作中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 領導集體成員團結協作,勇於開拓,思想政治工作出色,為政清廉,自覺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帶領職工按時、出色地完成本單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 職工隊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工作效率高,成績突出。
第十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二) 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 熱愛環境保護事業,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
(四) 認真學習國家各項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熟悉本職工作範圍內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及標準;準確掌握業務範圍內的理論和技能;
(五) 刻苦鑽研業務,具有開拓進取的精神,在環境保護工作崗位上取得優異成績,為環境保護事業做出突出貢獻。
第十一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評選條件由有關司(辦)根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結合表彰所涉及的業務工作,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並連同表彰計畫一起報送人事司審核後報局務會議批准。

第四章 評選方式及程式

第十二條 行政表彰經批准後,應成立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表彰的組織領導。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須經局長批准。
第十三條 行政表彰的評選、推薦應採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層單位推薦,並按要求填寫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呈報審批表(附屬檔案二、三、四、五),逐級審核上報。
第十四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表彰評選中,地方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評選、推薦,要求將有關材料統一上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國家環境保護局人事司組織評選、推薦。
被推薦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表彰工作領導小組預審,經局務會議審議後,由國家環境保護局、人事部聯合審批並發布表彰決定。
第十五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評選中,地方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評選、推薦,並按要求將有關材料統一上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有關司(辦)組織評選、推薦。
被推薦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表彰工作領導小組預審,報局務會議審定通過後,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表彰決定。

第五章 表彰形式

第十六條 行政表彰實行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十七條 給予行政表彰的先進集體可授予“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集體”或“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
給予行政表彰的工人可授予“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給予行政表彰的幹部可授予“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表彰的榮譽不作為受表彰人員晉升工資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行政表彰應堅持節儉原則。
發布行政表彰決定,可結合部門工作會議進行,或採取新聞發布會、發布通報等簡便的表彰方式。確需召開表彰大會的,應報局長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已被授予先進集體稱號的單位,主要事跡虛假,或者因觸犯刑律受到制裁的,或者有其他依法應當取消榮譽稱號的情形的,由原推薦部門提出。經省級評選部門審核,報榮譽授予部門批准後,由榮譽授予部門取消榮譽稱號。
已被授予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個人,主要事跡虛假、或者觸犯刑律受到制裁的,或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或者有其他依法應當取消榮譽稱號的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薦部門提出,經省級評選部門審核,報榮譽授予部門批准後,由榮譽授予部門取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一次性工作表彰由有關司(辦)提出,送人事司審核,報局務會議批准後實施。
一次性工作表彰中,受表彰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不授予榮譽稱號,一般不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一:國家環境保護局行政表彰工作計畫申報表
附屬檔案二: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集體呈報審批表
附屬檔案三: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先進個人呈報審批表
附屬檔案四: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先進集體呈報審批表
附屬檔案五: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專項業務先進個人呈報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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