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在1993.11.10由國家環保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 頒布時間:1993.11.10
  • 實施時間:1994.02.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篩選與評價,第三章 計畫編制與實施,第四章 技術依託單位,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為了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鼓勵採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環境保護實用技術,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同國家經濟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現實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保護技術。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國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篩選、評價和推廣;
(二)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
(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網路,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
(四)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推廣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篩選與評價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編制並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薦指南。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二)已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套用實例並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連續正常運行時間;
(三)技術輻射力強,覆蓋面廣,可廣泛推廣套用;
(四)對實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或防治污染源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五)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行業發展目標。
第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由技術依託單位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環境保護機構審核,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設立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篩選與評審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

第三章 計畫編制與實施

第九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編制並發布推廣計畫。
列入推廣計畫的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於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可以強制推廣使用。
確定強制推廣技術項目時,必須考慮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經過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認可,按程式報批,並應嚴格控制其數量。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在本轄區的推廣實施,並負責將推廣實施情況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凡適合採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生產工藝、裝備、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其它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態保護工程等,應優先選用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
第十三條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和治理污染源補助資金或貸款應優先用於採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污染防治工程。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採用示範、培訓、推薦等方式,推動推廣計畫的實施。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建立技術推廣支持服務體系,發揮推廣中介機構在技術中介、諮詢、代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技術依託單位

第十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根據以下條件確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技術依託單位,並頒發證書。
(一)該技術的技術持有單位;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具有相應的研究、開發、設計、生產和推廣能力。
技術依託單位必須對技術的可靠性負責並負責技術指導和質量保證。
第十七條 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技術的過程中應接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向國家環境保護局報送年度推廣實施計畫和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技術依託單位向技術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必須遵守《技術契約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技術依託單位對其違反有關法規或規定造成的損失負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技術依託單位申報技術不實或瞞報有關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撤銷該技術推廣項目,取消其技術依託單位資格並收回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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