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梧州市委員會、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梧發〔2010〕7號),設立梧州市環境保護局,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
(二)將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有關職責下放給轄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四)增加全市主要污染物減排組織實施、協調和組織實施梧州生態市建設的有關職責。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依法監督實施;參與研究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本轄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市環境保護計畫,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安全工作。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市自然保護髮展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及申報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的審查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本轄區各縣(市)、各部門以及跨縣(市)的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協調轄區內縣(市)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依法審批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許可,中午、夜間建築施工許可,核准排污申報登記,核准排污許可證;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五)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市環境狀況公報;
(六)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依規章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立項、征地、設計),核准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核准環境污染治理項目驗收及專用基金使用;監督本轄區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本市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依規章審批危險化學物品的處置;承擔可利用廢物進出口許可審查工作,依規章審核廢物進口許可;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各級生態示範區建設及轄區內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負責環境標誌認證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管理本轄區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轄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轄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轄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市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活動;管理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受自治區環保局和市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涉處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指導轄區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協助縣(市)管理同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建設。
(十三)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環保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梧州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梧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管理和協調局機關日常辦公事務;擬定局機關的規章制度,組織監督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擬定局機關的年度、季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管理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職稱評審工作並對直屬單位進行指導。負責局機關的會議組織、文電處理、對外接待、政務公開以及檔案、保密、計生、財務、安全、保衛、物資、基建、後勤等工作;負責環境信訪和公眾舉報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管理局機關職工的進修和培訓工作。
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環境信息化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本局環境信息管理制度、有關保密措施和信息編碼、標準;歸口管理環境信息介質的收集、存貯,構成規範化的環境信息資料庫;通過計算機網路,協助各科室收集環境信息並進行處理,蒐集、存儲、加工和處理、傳輸全市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護、環境管理以及相關的社會經濟信息;為國家環保部和自治區環保廳提供規範化的環境信息與數據;為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各種環境信息支持和管理決策服務;負責本局計算機網路的管理及指導培訓;負責指導轄區內的環境信息建設工作和有關軟體套用工作;進行環境信息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二)梧州市環境保護局綜合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計畫;參與制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統計工作;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項目(補助資金)的組織審核、申報;參與排污收費的管理和使用的審核監督;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及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的洽談和管理;組織、指導環境功能區劃。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合作;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指導、推動本轄區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承擔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初審;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產業技術市場的規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梧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轄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審批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本轄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機構日常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工作。
(四)梧州市環境保護局污染防治科(固體廢料管理科)。
擬訂貫徹執行大氣、水體、噪聲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實施管理辦法並依法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行政代執行、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對轄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監管;負責組織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我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跨縣(市)水質達標交接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轄區內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縣(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市)的環境污染糾紛;指導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和指導清潔生產;參與建設項目及重點污染治理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擬訂固體廢物及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實施管理辦法並依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轉移聯單等環境管理制度;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審查工作;組織對梧州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廢物進口的環境監管;組織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運、轉移、處理處置過程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處置)經營單位及其設施運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有毒化學品準運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處置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的開發研究,為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政策諮詢服務工作;發布年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公報。
(五)梧州市環境保護局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擬訂貫徹執行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實施管理辦法並依法組織實施;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監管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組織協調本轄區履行環境保護等有關國際公約。
(六)梧州市環境保護局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
監督管理本轄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協調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梧州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梧州市環境保護局法規宣教科。
承擔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調研工作,擬訂我市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規章的實施辦法;對有關部門擬訂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範化檔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本局和指導本轄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以及應訴工作;承擔本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地方、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擬定和組織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有關環境保護的培訓教育,組織環保系統各種評比活動;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梧州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含紀檢專用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機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