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是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 作用:年度計畫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檢查驗收,運行管理,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第一條為解決我國山區農村居民生活燃料問題,鞏固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成果,保護生態環境,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決定安排中央預算內水利投資,專項用於補助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項目(以下簡稱“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為規範項目管理,保證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組織機構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的實施部門是水利部。

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項目實施方案批覆檔案;
2、電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3、地方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4、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建議;
5、項目基本情況表。
續建項目提供上述“3”、“4”項檔案和材料,還應上報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主要包括工程進度、各項投資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及工程效益等。

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全面負責本地區範圍內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全國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實施進行督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步驗收,並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驗收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規範執行。項目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

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後的實施方案進行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代燃料供電方式。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電。採取直供方式供電的項目,要合理確定代燃料電價;採取借網過路方式供電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優先提供過網服務,以成本價收取過網費。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應與供電部門簽訂併網協定,保證代燃料電站長期有效供電,保障項目區代燃料用電;與代燃料戶簽訂長期有效的供用電協定,明確代燃料電量和電價以及保護退耕還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責任;科學測算,並積極溝通協調物價部門,核定批准代燃料電價。嚴格執行已批准的小水電代燃料到戶電價,並保持相對穩定。在執行過程中,如確因實際情況變化需調整代燃料電價的,需重新測算電價並報物價部門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電代燃料發供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發供用電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應加強對代燃料電站和供電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實現發供用電科學調度,提高代燃料發供電保證能力。要向代燃料戶宣傳安全用電知識,確保全全用電。
第三十四條代燃料項目的運行管理要實行公示制度,對代燃料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代燃料電量、電價、電費等應通過公開欄等渠道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