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28日
- 發布文號:發改投資[2012]799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改委、水利部
- 項目現狀:取消農村電氣化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 項目現狀:取消小水電代燃料年度計畫的審批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發布時間,通知正文,《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水電新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組織機構,項目修訂,
發布時間
國家發改委,水利部於2012年3月28日聯合發布《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並轉發〈水電新農村電氣化項目管理辦法〉和〈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通知正文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並轉發〈水電新農村電氣化項目管理辦法〉和〈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發改委水利部2012年3月28日聯合發布稿(發改投資[2012]799號)
2012年農村小水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表
《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我國山區農村居民生活燃料問題,鞏固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成果,保護生態環境,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決定安排中央預算內水利投資,專項用於補助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項目(以下簡稱“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為規範項目管理,保證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法所稱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是指在退耕還林(還草)區、天然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等,通過國家補助投資建設小水電站,為項目區農村居民提供廉價電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稈等生活燃料,改善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條件,保護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環境的非營利性公益項目。
第三條各地應以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為切入點,積極協調,統籌規劃,整合資金,帶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項目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四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應採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方式,切實降低代燃料電站建設和運營成本,降低代燃料電價,確保項目區農民用得起、長期受益。
第二章項目建設內容
第五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代燃料電站建設和項目區建設。
第六條代燃料電站建設應符合所在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要求,並與當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代燃料項目區範圍包括小水電代燃料供電區和小水電代燃料保護區。項目區範圍應以行政村為單元,按照就近供電、整村推進的原則合理確定。
代燃料項目區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電區供配電系統改造、農戶用電系統改造等。
第三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所在縣已納入同期國家編制下發的《2009-2015年小水電代燃料工程規劃》範圍;
2、項目保護區有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天然林保護、水土流失重點治理等生態保護任務;
3、代燃料電站開發條件較好,技術經濟指標優良;
4、項目區具有較完善的供電網路,基本滿足代燃料供用電要求;
5、民眾迫切需要,當地政府具有組織實施小水電代燃料建設能力。
第九條代燃料電站勘察設計工作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達到規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條小水電代燃料電站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
代燃料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按照各地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審批許可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代燃料電站初步設計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按照各地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審批許可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以項目為單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其中,代燃料電站和項目區建設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實施方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和批覆,報水利部備案。批覆後的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實施方案作為小水電代燃料項目驗收的依據。
項目實施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代燃料電站和項目區改造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分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來源,代燃料電量、電價,項目區範圍、代燃料戶數和人口,森林植被保護區域和面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簽訂的相關責任書及供用電協定等。
第四章投資計畫申報及下達
第十二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由地方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提出,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條申報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項目實施方案批覆檔案;
2、電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3、地方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4、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建議;
5、項目基本情況表。
續建項目提供上述“3”、“4”項檔案和材料,還應上報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主要包括工程進度、各項投資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及工程效益等。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進行研究審核,根據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後,分省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五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下達投資計畫後的1個月內,負責將年度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報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投資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六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是中央補助投資的地方項目,項目建設資金由地方負責落實,中央給予適當補助。
小水電代燃料中央補助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區按45%左右安排,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區按38%左右安排,東部地區按15%左右安排。省級安排的地方建設資金,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區不低於批覆總投資的10%,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區不低於15%,東部地區不低於25%。
第十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與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資金,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因項目建設投資不到位而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將調減或暫緩下達該地區下年度項目投資計畫。
第十八條各地要嚴格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各地要積極與金融機構聯繫溝通,爭取銀行貸款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中央補助資金建設的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如出現超概算等問題,不再增加新的中央補助投資。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建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項目實施方案的執行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並層層簽訂責任書,將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建設管理的領導和組織協調。項目建設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等制度。
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項目法人一般應為國有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負責代燃料電站、項目區的建設和運行,保證代燃料電站按協定長期、安全、可靠供電。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把質量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第二十三條代燃料項目的施工和運行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執行,推進技術進步,因地制宜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實施標準化管理,努力建設成為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示範工程。
第二十四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要組建以代燃料用戶代表為主體、有關部門代表參加的小水電代燃料用戶協會,對代燃料項目建設、運營和代燃料電量、電價以及森林植被保護等進行監督,維護代燃料戶的正當權益。項目法人要向代燃料戶發放用戶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地要建立健全國家投資出資人制度,明確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中央投資和地方財政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各地要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項目建設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制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設整體情況。
第七章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全面負責本地區範圍內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全國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實施進行督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步驗收,並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驗收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規範執行。項目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
第八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後的實施方案進行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代燃料供電方式。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電。採取直供方式供電的項目,要合理確定代燃料電價;採取借網過路方式供電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優先提供過網服務,以成本價收取過網費。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應與供電部門簽訂併網協定,保證代燃料電站長期有效供電,保障項目區代燃料用電;與代燃料戶簽訂長期有效的供用電協定,明確代燃料電量和電價以及保護退耕還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責任;科學測算,並積極溝通協調物價部門,核定批准代燃料電價。嚴格執行已批准的小水電代燃料到戶電價,並保持相對穩定。在執行過程中,如確因實際情況變化需調整代燃料電價的,需重新測算電價並報物價部門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電代燃料發供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的發供用電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應加強對代燃料電站和供電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實現發供用電科學調度,提高代燃料發供電保證能力。要向代燃料戶宣傳安全用電知識,確保全全用電。
第三十四條代燃料項目的運行管理要實行公示制度,對代燃料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代燃料電量、電價、電費等應通過公開欄等渠道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水電新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水電新農村電氣化事業發展,規範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項目(以下簡稱電氣化縣或電氣化建設項目)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納入《“十二五”全國水電新農村電氣化規劃》(以下簡稱《電氣化規劃》)的電氣化縣和電氣化建設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納入《電氣化規劃》的電源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的要求。
第四條 電氣化建設項目資金實行以地方和社會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的政策,採取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社會參與的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籌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電氣化建設項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式後實施,要確保前期工作質量。
第六條 在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過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進農村水電行業的現代化技術水平、裝備水平和運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七條 在《電氣化規劃》基礎上,要以縣為單位編制五年規劃整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報水利部備案。實施方案作為電氣化縣驗收的依據。
第八條 納入實施方案的項目要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審批許可權按照各地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資計畫申報及下達
第九條 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由地方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提出,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條 申報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2、年度預計投產農村水電裝機容量;
3、項目建設資金籌集方案(包括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承諾檔案);
4、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
第十一條 中央投資實行定額補助和分省切塊下達。中央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西部地區縣(含參照西部地區政策縣)、中部地區縣(含參照中部地區政策縣)、東部地區縣新建項目分別按20%、15%、10%左右分年度安排,技改項目分別按25%、20%、15%左右分年度安排。地方應按照不低於中央投資規模的比例落實項目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並同步到位。同一個項目安排中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進行審核,根據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後,聯合下達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下達投資計畫後的1個月內,負責將年度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報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投資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電氣化建設項目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建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等制度。
第十六條 除政府調控項目外,電氣化建設項目應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選擇確定項目法人。
第十七條 各電氣化縣應成立電氣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電氣化縣建設的領導和協調工作,處理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氣化縣及項目建設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各級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檢查監督,對項目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進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和存在問題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考核情況作為安排下年度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工程建設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制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設形象進度、配套資金落實和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中央補助投資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積極探索電氣化建設國家投資形成的收益反哺“三農”、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多種形式並開展試點,培育電氣化建設在促進農民入股辦電、農民增收等方面的典型,並對試點項目在資金和政策上予以重點傾斜。
第五章 驗收
第二十二條 電氣化縣建設和項目驗收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程、規範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電氣化縣和電氣化建設項目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步驗收,並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聯合進行驗收,驗收報告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電氣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出台的《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管理辦法》(水電[2006]97號)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組織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進行研究審核,根據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後,分省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下達投資計畫後的1個月內,負責將年度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報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項目修訂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審批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