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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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5-8

法規內容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的問題,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規定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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