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 195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8.03.19
  • 實施時間:1958.03.19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決定:由於行政區域的擴大或者建制的合併,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可以超過選舉法規定的名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國務院批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縣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由於行政區域的擴大或者建制的合併,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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