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書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
  • 作者:主席
  • 出版時間:2012年6月30日
  • 開本:16
發布信息,決定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主席令第5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6月30日

決定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在軍隊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的文職人員、職員、職工、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行政關係在軍隊的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為止。”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七至十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四、第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原第十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軍人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軍人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本屆軍人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軍人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應當向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匯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反覆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選舉委員會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九、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直接選舉時,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十、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直接選舉時,各選區應當召開軍人大會進行選舉,或者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駐地分散或者行動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選舉由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主持。”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十三、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十四、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舉單位的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區的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須經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全體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執行任務等原因無法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接受各該級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選舉委員會接受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後,應當及時通報選舉產生該代表的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並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此外,將第七章章名修改為“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