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內容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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